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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执法培训教材:取水许可监督管理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取水许可的监督管理是一种行政行为,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施行。《水法》和《条例》对监督管理的主体及监督管理内容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行政执法培训教材:取水许可监督管理

观察实施取水许可制度要真正取得实效,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取水许可的监督管理是一种行政行为,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施行。《水法》和《条例》对监督管理的主体及监督管理内容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监督管理体制及机关

《水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具有取水许可监督管理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管理权,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符合行政主体的必备条件;流域管理机构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不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但法律和行政法规授予其有一定的国家行政管理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管理权,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也符合行政主体的必备条件,因此也是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

(二)监督管理内容

1.对取水许可证审批机关的监督

(1)对行政权利的约束。《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机关在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应当在采取限制措施前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第四十五条规定,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2)管理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其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并同时抄送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发现越权审批、取水许可证核准的总取水量超过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规定的数量、年度实际取水总量超过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及时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纠正。

2.对取用水户的取用水监管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第四十条规定: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第四十一条还规定:如果出现自然原因导致水量减少、取水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地下水严重超采等特殊情况,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年度取水量进行限制,在发生重大旱情时,还可以对其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www.xing528.com)

(三)取水许可的调整与变更

取水的变更是取水权人向原审批机关对已取得的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如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退水兑现、退水污染物种类或排放浓度、退税方式或退水量等)进行非实质性重大变更。可以变更的事项主要是需变更取水人名称或其法定代表人等。原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对变更取水许可的申请进行审查,认为取用水户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在持证人变更记录中注明。

(四)许可证的吊销与注销

为维护正常的水资源管理秩序,在出现特定事实而使取水许可失去效力的时候,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办理有关手续,注销取水许可,向社会公示取水许可失去效力的事实。已经作出的取水许可注销自生效之日起,如果继续取用水的,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违法行为。

应当注销取水许可的四种形式如下:

(1)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2)取水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取用水户未申请延续取水许可的,或者提出的延续申请未被审批机关批准。

(3)取用水主体消失的。取用水户为个人,该公民死亡或失踪的;取用水户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终止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取水许可行为无法实施。如因气候原因,取水水源干涸或者水源水质恶化,不能满足其取水要求,取用水户不可能再实施该取水许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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