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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河建设项目审查程序汇总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涉河建设项目审查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海委涉河建设项目审查的权限范围的,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起时即时直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审查同意书,否则计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涉河建设项目审查程序汇总

(一)申请

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涉河建设项目审查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大、中型及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或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说明书(对防洪有较小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书格式应当符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要求。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流域管理机构)。

(6)第三人书面同意意见(如有)。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涉河建设项目审查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如果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起时即时直接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海委涉河建设项目审查的权限范围的,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起时即时直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承办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出《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装订等非实质内容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应当对更正内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二)受理

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确认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受理要求。

1.材料是否齐全的确认

材料是否齐全分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分别进行确认。

(1)一般情况是指建设项目由政府投资或政府参与投资、由项目法人提出建设项目申请,包含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和界限、工程建设方案两项行政许可内容。(www.xing528.com)

(2)特殊情况是指立项之前仅需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和界限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建设项目是非政府投资或者非政府参与投资的需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和界限、工程建设方案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特殊情况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在一般情况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1)申请主体为自然人,应补充提交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和所在街道或乡镇介绍信)。

(2)非政府投资且非政府参与投资建设项目,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不需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可直接进行初步设计。所提供的项目所依据的文件为在相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手续材料,需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改为提交相应阶段的设计文件。

(3)申请人仅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和界限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可不提交防洪评价报告;建设项目未到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申请人提交项目建议书或相应阶段的设计文件。

2.受理决定

受理决定分为当场作出或待申请材料补正齐全有效后作出。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有效,不需要进行补正的,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申请材料齐全但防洪评价报告不符合编制要求的,在接受申请材料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在此期间重点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技术性初步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项目建设位置、线路走向是否明显不合理;②项目的实施与海河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治导线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专业规划有无冲突、矛盾,及对规划实施有无重大影响;③所选取的计算模型、计算公式、参数是否合理,所采用的基础数据是否正确;④是否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完成技术性初步审核后,将修改补正意见告知申请人;待申请材料齐全,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且完全符合要求后作出受理决定。

(三)审查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建设项目对河道防洪、防汛救灾、水工程管理、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河流水质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或者防洪影响说明书,并提出减免影响的措施;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

审查主要内容为:①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和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②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③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④是否妨碍行洪,阻碍河道泄洪能力;⑤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的影响;⑥是否妨碍防汛抢险;⑦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应;⑧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⑨是否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协议。

对于因项目的建设将给防洪产生较大影响、技术复杂的建设项目依法需进行专家评审,流域管理机构应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并作为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决定应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同意兴建的,发给审查同意书,并抄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审查同意书,否则计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审查同意书可以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管理提出有关要求。

作出不同意建设的决定,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的,应当在批复中说明理由和依据。建设单位对批复持有异议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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