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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史研究:史书备始末,例法重要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盖官礼制密,而后记注有成法;记注有成法,而后撰述可以无定名,……不必著为一定之例。”从而孔子之作《春秋》,除了求得周史记与百二十国宝书,以备其始末外,又得著为一定的义法而发凡起例。这因“史之有例,犹国之有法。国无法则上下靡定,史无例则是非莫准”。再次,干宝撰《晋纪》,首立凡例,因而“其书简略,直而能婉,盛称良史”。

古代史研究:史书备始末,例法重要

然而《尚书》之所以因事命篇,而没一定的法则,这当不是没有原因的。“盖官礼制(《周官》之法)密,而后记注有成法;记注有成法,而后撰述可以无定名,……不必著为一定之例。”(《文史通义·书教上》)所以说:“《书》录帝王言诰,举其大纲,事非繁密”(《礼记·经解》及疏),即足以通帝王经世之大略,而垂知远之教了。

但从周室东迁,政教号令,既已不行于天下;加之“官礼废而记注不足备其全”(《文史通义·书教上》)。从而孔子之作《春秋》,除了求得周史记与百二十国宝书,以备其始末外,又得著为一定的义法而发凡起例。

什么叫凡例?举要谓之凡(《春秋繁露·深察名号》),律例谓之例(《晋书》卷二十《刑法志》:“集罪例以谓刑名。”)。推而至于凡是著书,其说明书的内容主旨,撰述的体例规条,便是凡例。杜预《经传集解序》说孔子作《春秋》,“发凡以起例”,便是中国史学史上,在撰述史书时,先行制订凡例破天荒的第一次。刘知幾就曾说,“昔夫子修《春秋》,始发凡起例”(《史通》卷四《序例》)。

孔子作《春秋》,为什么先要发凡起例呢?这因“史之有例,犹国之有法。国无法则上下靡定,史无例则是非莫准”(《史通·序例》)。“史者,国家之法典也”(《欧阳永叔文集·论史官日历表》),“史之为务,树之风声”(《申鉴·时事》),所以警戒当时以及后代统治者不敢放肆胡作非为者也!何况孔子之作《春秋》,唯一的主要意旨,是在明邪正,著劝戒,拨乱世而返之于正呢。

然则孔子所订的《春秋》凡例,又是哪些呢?那便是“微而显,志而晦,婉而成章,尽而不污,惩恶而劝善”(《左传·成公十四年》)等五条。给予引申,则是:第一,言辞隐微而意义显著。第二,记事杀伐而行文幽深。第三,曲折婉顺而成篇章。第四,直书其事而不污曲。第五,善恶必书以为惩劝。总之,前四条是作《春秋》的方法,后一条则是作《春秋》的法例,正是所以达成惩恶劝善、拨乱反正的目的。

从此,孔子作《春秋》而发凡起例,以及所制订的凡例,在中国史学上莫不起了重大作用、深远的影响。

首先,就得到了为《春秋》作传的左丘明的赞美,不但说是“非圣人”谁能做到这一点(《左传·成公十四年》);而且给《春秋》“立传”,“显其区域”,一如孔子之订凡例,而“科条一辨,彪炳可观”(《史通·序例》)。

其次,陈寿修《三国志》,秉承孔子“微而显,志而晦”的凡例,绝不同于王沈所作的《魏书》、鱼豢所著的《魏略》之以魏为主体,而是“齐魏于吴、蜀,正其名曰‘三国’,以明魏不得为正统”(朱彝尊《曝书亭集》卷五十九《陈寿论》)。措辞隐微,而下笔则极严正,以寓其帝蜀的宗旨。其书也就以质直见称,而非司马相如文艳之文可比了。(见《晋书》卷八十二《陈寿传》)(www.xing528.com)

再次,干宝撰《晋纪》,首立凡例,因而“其书简略,直而能婉,盛称良史”。自此,邓粲著《元明纪》(元帝、明帝纪)、孙盛撰《晋阳秋》以述晋的中兴,无不追踪干宝而立凡例,“词直而理正,咸称良史焉”。(《晋书》卷八十二《干宝邓粲孙盛传》)

三次,沈约才高学博,“其著《宋书》,……颇具别裁”(《文史通义·读史通》),但从他《志序》里所历述他撰修《礼志》《符瑞志》《州郡志》《百官志》的方法看来,虽然名之曰序,而实际上也都是凡例。不又证明史家修史,是师承孔子而发凡起例的吗?

四次,司马光是推尊孔子备至,修《资治通鉴》而奉《春秋》为经,故不敢始于获麟而另起于三家分晋。(见《郡斋读书志》卷二上《资治通鉴》)又复秉承孔子的遗训,一丝不苟,以故凡例都是和他得力的助手、史学名家刘恕、范祖禹几经商讨,才确定下来的。(《容斋续笔》卷四《资治通鉴》、《鲒埼亭集外编》卷四十《通鉴分修诸子考》)其书也就修得格外简明精审,独有千古。

五次,就唐初修《晋书》来说,虽曾由有良史之才、致称为陈寿之流的敬播总其类而立了凡例(《旧唐书》卷一百八十九、《新唐书》卷一百九十八《敬播传》)。只以执行不严,立了“凡天子庙号,唯书于卷末”的义例,而孝宗死后,却又不言庙而曰烈宗;(《史通·序例》)至于列传,则更是文不准例,而艾兰不分,将解系、解结、缪播等忠臣,与逆乱之徒孙旗、孟观、牵秀等合在一起。这又何怪乎《晋书》之在二十四史中,是问题较多而又较严重的呢。

六次,正因修史须效法孔子之作《春秋》而先发凡起例,以故元修辽、金、宋三史,为了究应以谁为正统的体例问题,从世祖时开始,历经仁宗、文宗两代,争论不休。直至政权摇摇欲坠的前夕,这个难于解决而又不能再不给予解决的时期,才做出了“三国各与正统,各系其年号”(《庚申外史》卷上)的义例,而开始撰修。这不就可见孔子作《春秋》而先立义例,在中国史学上所起的影响,是如何的深远,而为后代之所宗师吗?

七次,正因为修史须效法孔子之作《春秋》而先发凡起例,以故明修《元史》,不但撰修纪、志、表、传,事先都立有严明的凡例,以明传信传疑、笔削褒贬的不苟;而且尊奉《春秋》为准则,“不作论赞,但据事直书,具文见意,使其善恶自见”(《元史·纂修元史凡例》)。只以制订义例是一回事,执行起来又是一回事,致将为宋死难的忠臣洪福、赵安、张珏等诬为叛逆,则又何怪乎明修的《元史》,是历代“正史”最差的一部呢(诚然还有其他的原因)?

总之,修史首先必须发凡起例,以便有所遵循,则所修之史,才能少有谬误,已是从事实上历经证明而丝毫不爽的。而在中国史学史上,修史而先制立凡例,则是从孔子开始的。至于修史效法孔子而先立凡例,只以执行不力,而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以致所修之史没有修好,也都无损于发凡起例的本身,更无害于孔子之名为中国史学的祖师。从而清修《明史》,史官朱彝尊第一次上书总裁,便提出了“体例当先定”的问题,认定“作史者必先定其例,发其凡,而后一代之事可无纰谬”;复以“体例犹未见颁”,又在第三次上书里,申说了体例未定,则史官提出的史稿将无法“诠择而会于一”的理由。(《曝书亭集》卷三十二《史馆上总裁第一书》《史馆上总裁第三书》)从此,总裁徐元文的《修史条议》、王鸿绪的《史例议》、汤斌的《明史凡例议》,也都相继提出,慎重地讨论了这个问题。这岂不都是在宗奉孔子为祖师,效法他作《春秋》之首先发凡起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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