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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专利权的申请程序及手续详解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定期限是指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4个月。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获得专利权的申请程序及手续详解

●1.申请日

申请日是向专利局提出符合受理申请条件的申请的日期。对受理审查的申请,以专利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如果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除申请人能提出证明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申请日;属于分案申请的(参见“一发明一申请”),每一件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的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为申请日;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依专利法规定进行修改的,享有原申请日。确定申请日的主要意义在于:作为衡量申请先后的标准;作为专利权期限及其他一系列有关期限的起算点;确定新颖性的时间标准;确定现有技术和外观设计的时间标准;等等。

●2.优先权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3.申请号

专利申请号用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包括申请年号、申请种类号和申请流水号三个部分。按照由左向右的次序,专利申请号中的第1—4位数字表示受理专利申请的年号,第5位数字表示专利申请的种类,第6—12位数字(共7位)为申请流水号,表示受理专利申请的相对顺序。专利申请号中使用的每一位阿拉伯数字均为十进制

●4.期限

(1)期限的种类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所述,期限的种类分为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法定期限是指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例如,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期限(《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指定期限是指审查员在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做出的各种通知中,规定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其他当事人做出答复或者进行某种行为的期限。指定期限一般为2个月。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4个月。对于较为简单的行为,也可以给予1个月或更短的期限。上述指定期限自推定当事人收到通知之日起计算。

(2)期限的计算(www.xing528.com)

起算日:大部分法定期限是自申请日、优先权日、授权公告日等固定日期起算的。全部指定期限和部分法定期限自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计算。

届满日:期限起算日加上法定或者指定的期限即为期限的届满日。相应的行为应当在期限届满日之前,最迟在届满日当天完成。

期限的第一日(起算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与起算日相对应的日期)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或者移用周休息日的,以法定休假日或者移用周休息日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该第一个工作日为周休息日的,期限届满日顺延至周一。

(3)期限的延长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期限内进行或者完成某一行为或者程序时,可以请求延长期限仅限于指定期限,并且不包括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定期限亦不得延长。延长期限请求应当说明其正当理由,并在期限届满日之前书面提出和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以月计算。延长的期限不足1个月的,以1个月计算。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对同一通知或者决定中指定的期限一般只允许延长一次。延长期限请求由做出相应通知和决定的部门或者流程管理部门进行审批。经过审查,延长期限请求不符合规定的,由审查员发出不予延长期限审批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延长期限的理由;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延长期限审批通知书,并重新确定该期限的届满日。延长期限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在原期限届满日之日前。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300元,再次请求延长的,每月2000元。比如,要求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延长1个月的,缴纳请求费300元,2个月的,则为600元。

(4)延误期限的处分

因耽误期限做出的处分决定主要包括:视为撤回专利申请权、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专利权终止、不予受理、视为未提出请求和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等。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上述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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