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商标使用标志的规定
根据最新的《商标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根据最新的《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也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缺乏显著特征的,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另外,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https://www.xing528.com)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注册商标的特征
(1)显著性
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符号,但并非所有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符号都是商标。比如,某些商业标志,虽然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但如果不符合人民对商标的一般认识习惯,不易被作为商标标志,自然也就缺乏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再比如,仅有商品通用名称、图形构成的商标,或者仅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特点的商标,就难以使公众区分同类商品或服务来源。因此,只有当这种符号是消费者可以识别出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来源时,我们才叫它商标。这种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并使之与其他同类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作用,就是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特征(又称显著性),是指商标易于区别于其他商标的可识别性和独特性,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特征了解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
下列标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吗?为什么?
(2)合法性
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即侵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违反我国有关商标的法律规定。
不具有合法性的商标主要包括可能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标志,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采用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标志。
(3)在先性
注册商标还应具有在先性。一方面,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应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因为这样容易导致混淆。在先商标包括已经获准注册的、已经提出注册申请的或者已经过实际使用形成一定影响的商标。另一方面,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如字号权、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等。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如文字、图案等作为商标注册的,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看一看,下面这组商标像不像?
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商标注册案例
我国著名漫画家张乐平先生的三毛形象大家一定不陌生,该形象的著作权归张乐平先生所有,但江苏三毛集团1995年11月至1996年2月申请了“三毛”商标,使用了三毛的漫画形象。张乐平先生的家人向法院起诉,法院认定三毛集团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将“三毛”形象作为商标使用并注册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三毛集团停止在其产品、企业形象上使用“三毛”漫画形象,并赔偿“三毛”漫画著作权人经济损失10万元。
“三毛”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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