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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及管理机构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及管理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从监管、保证产品质量的角度对原产地标志实施认定和注册的制度,对通过认证的企业许可使用“原产地产品”专用标志,以增强获得认证的产品在市场上的产地来源识别性。我国自2005年7月15日起实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并从同年11月1日起公布开始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包括:①在特定地域种植、养殖的产品;②原材料全部来自该地区,并在该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③原材料部分或全部来自其他地区,但在该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产品类别一般包括:种植、养殖类产品,初加工产品,加工食品,酒类,茶叶中药材,工艺品及传统产品,等等。

如何保护“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www.xing528.com)

获得使用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应在产品包装标识上标明“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字样以及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使用者可向产品所在地质检机构提出申请,经省质检局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核备案;审核不合格的,取消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到期不申请的,有效期至届满为止。

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或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识,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的,各地质检机构将依法进行查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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