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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求偿权利及保护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后经多次调解无法达成一致,韩先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其一切损失。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对其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所享有的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求偿权的规定就是为了确保消费者享有索赔的权利,并且能够依法获得赔偿。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消费者求偿权利及保护

[引例5-6]广州电动自行车充电爆炸起火索赔案

案例阅读:消费者韩先生于2017年11月21日在广州佰邦摩托车行(以下简称“佰邦车行”)购买了一台产自佛山的格仕铃电动自行车(配备电池电器)。2018年1月28日下午,韩先生将电池放置于自家客厅充电时电池发生爆炸起火,客厅内的电器及家具悉数损毁,后经消防验证火灾原因为“蓄电池内部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韩先生于次日到佰邦车行,要求对方承担此次事故责任。该车行表示无力承担,只能帮其联系厂家。后经消费者与厂家负责人多番沟通,厂家表示只能补偿消费者2万~3万元。消费者认为,厅内的电器、家具均被烧毁,厂家的补偿与实际损失相差太大,无法接受,于是向广东省消委会投诉,要求厂家赔偿10万元的经济损失。后经多次调解无法达成一致,韩先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其一切损失。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在本案中,格仕铃电动自行车生产商本应保证其生产的产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使用方法不当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做出明确具体的警示,但其未警示电池不得在屋内充电,甚至还在说明书中写入“充电器为户内使用型”等描述,误导消费者认为可在室内进行充电。在消防部门已经认定火灾原因系“蓄电池内部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的情况下,格仕铃电动自行车厂家如无充分证据证明其自燃爆炸是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话,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消费者因电池自燃造成的财产损失。

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对其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所享有的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人身可能受到损害,财产也可能遭受损失。人身受到损害,包括人格权的损害和生命健康权的损害。人格权的损害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被损害;生命健康权的损害包括身体健康被伤害而致伤、致残甚至致死。财产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消费者现实财产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是指消费者应得的收益而未得到。(www.xing528.com)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消费者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形有三种: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发生、在使用商品过程中发生和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发生。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因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方式或者其提供的商品、服务或者消费设施、场所等原因导致消费者人身或者财产遭受损害时,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求偿权的规定就是为了确保消费者享有索赔的权利,并且能够依法获得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至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具体赔偿责任,其中第五十一条赋予了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的求偿权,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在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时消费者享有主张加倍赔偿的求偿权,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且不少于五百元。这两条的规定也是2013年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几大亮点之一。

享有求偿权的主体应当是因为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受到损害的人,具体可以包括:商品的购买者、商品的使用者、服务的接受者和其他因为他人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受到意外伤害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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