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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介绍及风险防范 [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是转移风险、补偿损失的最佳手段。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负有将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如实向保险人陈述、申报或声明的义务。被保险人未履行此项义务的,因危险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迅速地调查事实真相,收集证据,及时处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

保险产品介绍及风险防范 [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

[引例10-6]保险合同有陷阱

案例阅读:2010年1月,广东某消费者根据一营销人员的推荐,为其61岁的母亲购买了一份“海康超满意两全保险B款”。该营销人员为了推销保险,向该消费者承诺说55岁以上老人不能保障的条款已经失效,新的规定是65岁以上的老人家都可以享受意外保障。实际上,该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了不能保障55岁以上的老人。但出于信任,该消费者在没有仔细核对保险合同情况下购买了该保险。2011年,该消费者母亲发生意外,递交的理赔申请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理由正是年龄超过55岁。由于缺少证据支持,该消费者的维权非常困难。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类生活中无法预测、无法预知、也不知何时可能发生的风险。保险是转移风险、补偿损失的最佳手段。即,投保人通过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将风险转由保险人承担,一旦发生风险,则进行损失分摊,由众多的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摊少数遭受灾害事故的企业和个人的损失。

保险,按照《保险法》的定义,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一)保险主要产品介绍

生活中有很多各种各样的保险公司,销售的保险种类也很多,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们根据与消费者密切的程度初步做了一些分类。

1.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以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如为自家汽车购买的保险、为自己房屋购买的保险等。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意外伤害、疾病、衰老、死亡等不幸事故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如交通意外险、综合意外险、旅游保险、家庭保险、出境保险等。

2.按照保险保障的对象的不同,可以把保险分为个人保险或者团体保险。个人保险是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以个人作为承保单位的保险。团体保险一般用于人身保险,它是用一份总的保险合同,向一个团体中的众多成员提供人身保险保障的保险。

通常,个人类包括健康保险、理财保险、少儿保险、养老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意外保险等七大类上百个险种。团体类包括员工福利系列、计划生育系列、小额贷款系列、建筑工程系列等四大类几十个品种。

3.按照保险的实施方式的不同,保险可以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自愿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基础上,通过协商,采取自愿方式签订保险合同建立的一种保险关系。双方自愿体现在:投保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参加保险、保什么险、投保多少金额和时间;保险人可以决定是否承保、承保的条件以及保费是多少。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如交通强制险、旅行社责任险等。

(二)投保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投保人如不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保险费,则保险人可按照约定要求其交付保险费或者终止合同。

2.如实告知的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负有将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如实向保险人陈述、申报或声明的义务。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导致不能索赔或合同解除。

3.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危险增加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预料的保险标的危险的程度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增强。在合同有效期内,一旦发生危险增加,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针对危险增加的情况,保险人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此项义务的,因危险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事故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迅速地调查事实真相,收集证据,及时处理。

5.防灾防损和施救的义务。在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有义务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根据保险人有关保险标的安全的建议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维护工作进行改进。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

6.提供有关证明、单证和资料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保险人的主要义务

1.赔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财产保险中称为赔偿保险金,在人身保险中称为给付保险金。承担赔付保险金义务时,保险金的支付仅在保险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责任范围内进行,保险金最高赔付额不超过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2.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www.xing528.com)

3.及时签发保险单证的义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内容。

4.积极进行防灾防损的义务。保险人应允许利用拥有的专业技术,配合被保险人积极进行防灾防损工作。

(四)保险合同

1.主要内容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一般是企业、组织或个人、家庭。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除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合同一般分为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被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才有效。投保人一般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如果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保险冷静期

冷静期也称犹豫期。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客户从收到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消费者可以无条件退保,超过10天退保,客户损失会很大。但投连险对冷静期会有特别规定,有的会根据投资情况确定返还金额。对于一年期以内的意外伤害类保险,则没有犹豫期,消费者如果退保,就会遭受损失。

(五)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服务)风险防范

保险具有重大保障作用,但在保险购买、投资、理赔过程中也存在多重风险。为了让消费者提高防风险意识,这里有一些必要的提示。

1.选择您信得过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您所选择的保险代理人应该具备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并站在客户的立场上忠诚服务。

2.投保人必须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与保险费部分),对自己还不够了解、或理解有偏差的内容,要及时向代理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代理人逐条解释或者征询其他专业人士意见,以免误保。保险产品销售人员有义务说明购买的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并详细解释该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和投保人享有的犹豫期撤单权利以及解除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投保人应对投保单内容进行复核,确认内容真实完整,并亲笔签名确认,被保险人必要时也应亲笔签名确认,保障自身权益。

3.用好人寿保险的犹豫期。为了防止客户因一时冲动而做出购买决定,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有一个犹豫期的约定,是指在投保人、被保险人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万一感到后悔,或是对所购买的保险不甚满意,可以无条件要求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应退还投保人缴纳的所有保费,并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当个别代理人故意不及时送保险单给客户,等保单生效10日之后才送给客户,让客户不能在犹豫期退保。遇到这种情形,投保人需要清楚自身权利才能够保护自己的权益,此时要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书面要求退保并指出其代理人的违规行为。

4.收到保险单后,在签回执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签上正确的日期。因为保险公司对犹豫期的认定,是以回执日期为起始日进行计算的。消费者如果因为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接收保单,最好提前通知保险公司。虽然大部分保险公司将严格按照回执签署日期开始计算犹豫期,但若超过一个月不能签订回执时还是需要事先告知,或者提交一份书面报告。也有个别公司在长时间没有收到回执时,公司会在保单发出后的特定时间开始计算犹豫期。

5.现在各家保险公司要求对购买投资连结险和分红险的客户要进行百分之百的电话回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该抓住这个时机,将自己从代理人处了解的权益通过电话,在回访人员那里进行核实,以保证合同能够满足需要,为自己和家人提供一份妥帖、周到的保障。

6.办理退保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口头请求无效。

7.真实、准确、全面填写保险合同内容。尤其是在人寿保险合同内容的填写上,填写的内容可能直接关系到保险责任是否成立,保险公司是否会履行赔付义务。

8.买健康保险时,比较观察期的长短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根据《健康险管理办法》,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等待期(观察期)不得超过90天;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等待期不得超过180天。以重大疾病险为例,目前市面上的产品有的观察期长达180天,但有的仅有90天,甚至60天,在价格、保险责任等差不多的情况下,选择观察期短的保险当然对消费者更有利些。

9.选择保险品种不要随大流。消费者在选择保险产品时容易随大流,人家投什么险种自己就保什么险种,别人选择多少保额自己就选择多少保额。从众心理不可取,因为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比如家中经济收入、财产价值、工作环境、身体状况,以及个人对理财方式的认同等,这些情况有很大差别。以他人为样板来决定自己投保,往往是该保的没保、该保足的没保足,如此就失去了保险的意义。有意投保的消费者不要嫌麻烦,应该去找保险公司咨询,让对方从专业角度进行设计,既符合个人要求,又能规避风险,寻求量身定制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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