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的来说,我国目前对裁判文书公开工作中的责任配置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第21条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指导全国法院的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工作,制定推进规划,开发配套软件,确定评估标准,定期督促检查。各高级人民法院具体统筹辖区内法院的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工作,完善实施细则,协调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各级人民法院主要领导要把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作为 ‘一把手’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主动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第18条要求“指定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管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监督管理上网公布的文书数量、质量和信息安全等问题,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可见,该项工作的领导主体主要为最高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同时也包括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各级法院的领导。而最高院对司法公开的责任规定比较笼统,只是对下级法院作了一些原则性的概括规定,要求其应当制定专门的机构或人员来负责裁判文书公开的具体工作,并且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机制,并且与其他业务部门建立沟通配合等。[13]对于自身的公开工作,最高院目前对外公开的也仅有一个2000年发布的工作文件,[14]当时还处于有选择性地公布裁判文书的阶段。2016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对于责任的配置比较概括,不够细致和全面,“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高级、中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辖区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或者承担审判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负责本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指导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二)监督、考核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三)协调处理社会公众对裁判文书公开的投诉和意见;(四)协调技术部门做好技术支持和保障;(五)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在《人民司法》杂志社课题组的一个以法院内部工作人员为对象的调查中,在389位受访者中,有63.75%的受访者说法院已经制定了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具体实施办法,有19.79%的人选择了正在制定,还有16.45%的人表示还未制定。[207]10而这六成制定实施办法的法院,大多数也只是将其作为内部文件,而不是供公众监督的规范依据,因此制定的规范可供公众监督又主动对外公布的更是少之又少。
图表6.1 公众对目前裁判文书公开实施细则的公开情况的评价
根据面访调查,大体而言,我国裁判文书的公开是由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在归档结案前将裁判文书上传至审判信息系统,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在网上的信息系统内录入案件生效信息,点击选择和确认裁判文书是否上网公布,认为不宜公布的注明原因并且由部门负责人审核“不上网审批备案登记表”后报分管院长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审定。而后,待系统自动对裁判文书进行隐名等技术处理后再提交上网。在这里,合议庭、独任法官对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裁判说理、裁判结果和文书制作质量负责。上网裁判文书的技术处理工作一般先由法院的办公系统自动处理,再由案件承办人、业务庭指定的人员或者审管办等机构校对。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技术处理的兼职负责比例远大于专职负责的比例。法院信息技术部门为文书的技术处理及裁判文书的上网公布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法院办公室负责搜集与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相关的反馈信息,以及统一进行网上答复。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和督促、检查工作,定期对各部门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情况进行通报。不过,也有部分法院由研究室负责对民意反馈的收集,[15]还有部分法院的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对公众建议和意见的汇总。[16]
图表6.2 法院工作人员对裁判文书技术处理负责情况的答复[17](https://www.xing528.com)
在现有的司法问责体系下,规定的着眼点基本集中在错案的追责机制,相较而言裁判文书公开的问责制就显得比较薄弱。1998年9月,最高院首次发布《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审判人员在案件受理、案件审理的回避、证据认定、庭审笔录、文书制作、审理期限与执行过程中,故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了责任的确认和追究范围等事项。[18]之后,云南省高院于2008年出台的《关于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2年颁布实施了《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中央政法委2013年第27号文件《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也都涉及法官办案的终身责任制。2015年9月21日,最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这可以说是我国司法领域第一份完整意义上的“责任清单”,部分解决了我国司法体制中长期存在的司法责任虚置等问题。当然,也有不少人对错案追责的终身制发出了质疑的声音,认为这样会使得法官为了趋利避害而将疑难案件降格处理。[258]153-160[259][260]目前,这些司法问责的规定基本集中在案件实体错误的责任追究上,即使涉及程序事项一般也只是关于法官回避、审理期限延误之类的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几乎不涉及裁判文书未按规定公开的问责。在错案的追责制度上,秉持的原则包括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的原则,以及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相一致的原则。也正是由于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的原则,可能规则制定者认为裁判文书未按规定公开这件事还算不上“故意违背规定违法审判”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因此,裁判文书公开的追责一直没有列入司法人员职责和审判责任的范畴之内。
虽然案件本身的审理质量是法官工作的核心,但是作为审判公开的内在要求,裁判文书公开等程序要素也共同构成了一个良好裁判的基础。在权利意识更加成熟的今天,对于社会上的每一个公民来说,程序的公正对于他们的重要性绝对不低于实体正确的重要性。因为错案的直观和重大后果,所以催生了错案追责的终身制。程序正义的缺失所带来的后果也许没有那么直观和直接,但是它对于法治发展的毁灭性可能大大超过错案所带来的影响。如果把我国的法治发展进程比作一棵大树,那么法院系统就是其中一根重要的枝干,而错案好似枝干上浓密的绿叶中一片片枯黄凋零的残叶,让人一眼望去会感觉十分难受。但是程序上的错漏却像树根下的土壤失去了浇灌一样慢慢地风化和流失,虽然没有那么扎眼,甚至不易被察觉,但是久而久之它却会摧毁整棵树的根基,产生致命的后果。裁判文书公开的意义就在于灌溉大树下的这片土壤,让它变得肥沃和富饶,让大树可以扎扎实实地生长在这片土地上,经受住风雨雷电的洗礼,生长得更久更好。哪怕树上依然会有黄叶,也不至于威胁到根基的茁壮生长;相反,根部运送的充足养分还会有助于枝叶的葱绿和茂密,让整棵树洋溢着蓬勃而持久的生命力。如果不重视裁判文书公开等程序上的内容,即使案件的结果在实体上正确,也难以确证其正当性,而且程序正义亦是实体正确的重要保障。对裁判文书公开的责任进行明确、合理的规定和配置,绝对不是可有可无的,它既是防止错案的保障,也是裁判正当性的基础。“对裁判文书公开的步骤,可以设置承办人向当事人告知公开的程序、向审核部门报送程序、审核部门的审批程序、网络管理部门的整理及不宜公开信息处理程序、公开后的备案程序。只有按照既定的程序和流程,裁判文书公开才能落到实处。”[142]84因此,要想切实和长效地做好裁判文书公开工作,合理和明确地配置裁判文书公开中各方主体的责任是必须率先完成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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