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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违约的认定及法律责任——法理分析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以说,根本违约制度实质上体现的是一种平衡合同当事人之间以及合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立法价值。数据初步表明,因根本违约主张解除合同的纠纷在司法实务中比较多见。一审法院认为,南京感瘦魅力美容有限公司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应当向原告返还加盟代理费人民币760 200元。

根本违约的认定及法律责任——法理分析

根本违约制度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重要制度,该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产生这种结果。”根据该条规定,根本违约由客观条件和主观要件两方面构成,客观要件是指结果损害严重,主观要件是指损害可预见性。损害结果严重以致于“实际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该规定比较抽象,一般可以通过以下方面进行判断:基于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的考量;基于违约部分价值占整个合同价值比例的考量;基于违约方未来继续履行合同可能性的考量;基于解除合同是否会对当事人一方显失公平的考量;基于违约行为持续时间长短的考量。因此,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准确地判断某一违约行为是否符合根本违约的客观要件。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一方面赋予了当事人宣告合同解除的法定解除权利,用来维护非违约方行使救济的权利;另一方面,严格限定其构成要件,防止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权的滥用。可以说,根本违约制度实质上体现的是一种平衡合同当事人之间以及合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立法价值。只有在强调根本违约客观标准的同时,重视主观标准的运用,才能充分发挥根本违约制度所内含的维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等价值,并最终实现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统一。

我国《合同法》没有直接使用根本违约的概念,该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就构成根本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与“实际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虽然表述不同,但都指代因违约造成重大合同利益损失,系违约造成损失的客观表现。我国《合同法》关于根本违约的规定,并没有要求对损害具有可预见性,该规定充分体现了权利保护功能,没有对促进交易功能给予应有的关注。《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并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同时为了切实保护无过错方的合同权益,合同解除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者外,债权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不仅包括债务人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而且包括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所应赔偿的损害一般包括:债权人订立合同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债权人因相信合同能够履行而付出准备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债权人因丧失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债权人已经受领债务人的给付物时,因返还该物支出的必要费用。

我国司法实践的案例。进入OpenLaw网站(2018年1月24日)输入关键词“合同”和“根本违约”查询裁判文书,2017年有30 411件,2016年有68 291件,2015年有59 585件。数据初步表明,因根本违约主张解除合同的纠纷在司法实务中比较多见。华夏英杰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电视台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民申1437号,华夏英杰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著作权人吉林市电视台在双方签订协议前将发行权许可他人,主张构成根本违约,要求全部解除合同。法院认为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因为吉林市电视台向案外人转让了发行权而导致其无法实现其他权利,在涉案电视剧各项权利相互独立的情况下,吉林市电视台将发行权转让给案外人的违约行为并不影响受让人对其他著作权权利的实施,一审法院解除了合同中涉及发行权转让内容的条款,并扣除受让人应付的相应转让费用,而维持其他合同条款效力。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侯某会、俞某娟与南京感瘦魅力美容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2017]苏05民终4583号,双方在合同中对于代理费、培训、技术服务与产品支持等进行了约定,南京感瘦魅力美容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向侯某会、俞某娟提供经营所必需的技术服务和支持、岗位培训、经营管理经验、产品配送与器械等合同义务,致使其门店无法开设,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南京感瘦魅力公司称已履行培训、指导等义务,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认为,南京感瘦魅力美容有限公司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应当向原告返还加盟代理费人民币760 200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两个案例说明,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根本违约的,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对方违约行为导致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目的应当与合同内容相对应,如无法证明,其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将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www.xing528.com)

本节案例中,常发公司与优创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各期实施中买方所购买的软件或授权无法满足需求,卖方将根据买方NX&PLM项目的实际要求,免费向买方提供满足买方实际所需套数和功能模块的软件(或授权)供买方正常使用,整体项目实施成功并验收通过后,买方再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向卖方购买一定数量的软件(或授权),如卖方不能履行本条款,导致买方业务无法正常开展,由此造成买方的损失由卖方承担,买方保留向卖方索赔的权利,并有权终止整体项目合作协议。”合同履行中,优创公司为常发公司安装了2007版本,不是合同约定的8.0版本,常发公司应当根据上述条款,向优创公司说明2007版本无法满足NX&PLM项目的要求,并要求其免费提供满足其实际需要的功能模块的软件。缺少这一步骤,不能充分证明优创公司构成了根本违约。当然,如果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又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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