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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概论及其法律规定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责任保险概论责任保险,依据《保险法》第65条规定,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其居于代被保险人向受害人赔偿的地位。此外,责任保险一般仅仅对直接损失进行赔偿,而对间接损失一般不予赔偿。目前,在诸多领域,尤其是机动车责任领域,强制保险逐步增多。

责任保险概论及其法律规定

第一节 责任保险概论

责任保险,依据《保险法》第65条规定,是指以被保险人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不仅可以保障被保险人因为履行损害赔偿责任所受利益丧失或者损害,实现被保险人自身损害的填补,而且可以保护被保险人的致害行为的直接受害人,使得受害人可以获得及时赔偿。因此,责任保险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利益,从而具有特殊的安定社会的效能。

一、责任保险的特征

责任保险在性质上通常被划归财产保险范畴。我国《保险法》也是将责任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一类加以规定的。该法第95条第1款第2项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但是,责任保险具有自己鲜明的特征,同其他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迥异:

第一,保险标的特殊性。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不同于其他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责任保险标的是无形的和不确定的。

第二,保险金额具有限额性。实践中责任保险通常约定最高限额,一方面因为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在投保时无法具体化,另一方面也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因此责任保险具有最高限额性。

第三,责任保险具有第三人性。责任保险是为不确定的第三人利益而缔结的,责任保险的目的是分散和转移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其本质上是第三人保险。

第四,偿付的替代性。正是由于责任保险的第三人性,使得责任保险在功能上具有替代性和保障性的特征。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其居于代被保险人向受害人赔偿的地位。

二、可保责任

责任保险的可保责任通常指因为疏忽或者过失损害他人而负有的民事责任,因此,故意行为责任保险并不承保。如果对故意加害行为承保,将违反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违背保险制度的设立目的,同时也会诱发道德风险。(www.xing528.com)

当赔偿责任产生后,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通常是由法院根据责任的大小及受害人的财产或者人身的实际损害程度来裁判的,分为财产损害赔偿金和人身损害赔偿金两大类。财产损失赔偿金的金额取决于损失财产的程度和市价。同时,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仅仅限于被保险人因过失行为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而对被保险人本身受到的财产损失,责任保险并不赔偿,也就是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此外,责任保险一般仅仅对直接损失进行赔偿,而对间接损失一般不予赔偿。实践中,很多责任保险对于保险事故引起的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不予赔偿(2)

可保责任是责任保险中的重要概念,其通常指因疏忽或者过失损害他人而负有的民事责任,其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存在被保险人的过失。故意行为依据保险法基本原理是不能承保的,否则会严重诱发道德危机。第二,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加害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以造成他人损害为条件。第三,过失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责任保险的发展趋势

责任保险的缘起,原在于填补被保险人因过失侵害第三人权利而为损害所致的损失。责任保险最初的制度设计是针对侵权行为责任,尤其是汽车驾驶人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责任以及雇主对雇员的侵权行为责任。随着社会的发展,责任保险逐步呈现以下发展趋势:

第一,责任保险强制性增强。目前,在诸多领域,尤其是机动车责任领域,强制保险逐步增多。这为受害人提供了良好的救济途径;

第二,在承保责任方面,逐步由承保过错责任转向既承保过失责任也承保无过错责任;

第三,在责任保险的功能方面,逐步由填补被保险人因赔偿第三人所致的损害转向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发展(3)

上述发展趋势,尤以从填补被保险人因为赔偿第三人所致的损害向填补被害人的损害的变迁影响最为深远。许多国家在立法政策上主张,责任保险人既然收取保费,就应该逐步禁止或者限制其以抗辩被保险人的方法,达到拒绝保险给付的目的。例如法国的《保险合同法》规定,禁止责任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迟延通知或以被保险人未遵循保险合同约定的配合义务为理由拒绝保险给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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