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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能源法精要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有联邦机构均须遵守的联邦基本法是《行政程序法》[10]。但是,《行政程序法》并不总是处于优势地位。但即便是在能源领域内,《行政程序法》也主导了绝大部分的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法》赋予了行政机构行政裁决和规则制定两种主要的决策形式。但是还有一些法院认为,即便行政机构认为没有必要听证,《行政程序法》规定的听证依然适用。《行政程序法》中规则制定最常见的形式是“非正式”或“通知和评论”式。

《行政程序法》:能源法精要

所有联邦机构均须遵守的联邦基本法是《行政程序法[10]。该法于1946年颁布,其目的在于为因新政而膨胀起来的官僚机构提供程序性的框架。但是,《行政程序法》并不总是处于优势地位。这是因为一些机构的组织法,如藉以成立能源部的《能源组织法》(Energy Organization Act),它们所包含的程序性规定,可能与该法冲突并优先于该法。但即便是在能源领域内,《行政程序法》也主导了绝大部分的行政程序。

20世纪30年代新政的实施,引起了大量对行政程序的极端批评和拥护,《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精神正是为平衡批评者和拥护者的观点。在《行政程序法》实施之前,主流观点就认为,行政程序需要进行标准化,但是也应当确保行政机关组织和决策上一定程度的灵活性。

在《行政程序法》实施之前,人们对行政程序改革提出了不同建议,包括设立行政法院,用以裁决所有需要行政机构裁决的事项。该建议似乎可以使这些程序“更公平”,也受到经常与行政机构打交道的律师的欢迎。但因该建议将政府行政机构的准司法职能,与其政策制定和准立法职能彻底分离,可能会损害这些机构的政策制定能力。《行政程序法》力图在确保程序公平的前提下,保持政策制定和裁决之间的联系。

《行政程序法》赋予了行政机构行政裁决和规则制定两种主要的决策形式。行政裁决是指基本可追溯的争议解决,即处理涉及个体或群体的争议行为。《行政程序法》下的行政裁决采用审判型听证的方式,而不是立法型程序,因为立法型程序更适合于规则制定。该法§554规定了裁决的一般程序。除个别情况外,在所有行政裁决案件中,均应适用§554下的“所有听证记录在案”原则。(www.xing528.com)

成文法中的“听证”一词的意思模棱两可,对该词应当适用何种解释,判例法本身也存在矛盾,但共识正逐渐形成。在“Dominion Energy Brayton Point公司诉约翰逊”案[11]中,联邦第一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之前判决,并与其他一些法院类似,认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裁决要件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尊重行政机构经过听证的决定。但是还有一些法院认为,即便行政机构认为没有必要听证,《行政程序法》规定的听证依然适用。[12]

与行政裁决对应,《行政程序法》对规则制定做出规定,它主要涉及立法型程序。作为政策制定的一种方式,规则制定是前瞻性的,会影响很多人。《行政程序法》中规则制定最常见的形式是“非正式”或“通知和评论”式。非正式的规则制定涉及在联邦公报中发布主题事项和相关信息的通知,邀请公众参与提供书面答复[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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