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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精要:3.8.2 联邦至上条款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联邦电力法》赋予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对跨州贸易中的电力输送的管辖权。最重要的是,当州选址监管机构未能采取行动为重要的输电项目提供许可时,《2005年能源政策法》赋予了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以全权发布联邦许可。该规定颠覆了长期以来由州监管部门负责输电线路许可的传统。

能源法精要:3.8.2 联邦至上条款

联邦宪法规定,宪法是根本法,任何法律的制定都要依据宪法,任何州的宪法或法律中与之相抵触的部分无效。国会依照宪法对其授权,合宪地通过的法律是美国最高法律的组成部分。因此,由于国会的立法优于州的立法,州法律在违背国会发布的有效法律时无效。见“太平洋天然气和电力公司诉州能源保护和开发署”案[58]

在联邦法优于州法原则的背后,最关键问题是国会是否意欲让联邦法取代州法。在一个与法律优先相关的案件中,只有在州法律与联邦法律实际上相抵触时,或联邦法律的适用范围表明国会期望联邦法律是相关领域中唯一适用法律时,州法律才会被联邦法律所取代。显然,在界定联邦和州法对同一类活动如能源活动的管辖权边界时,联邦法优先于州法原则非常重要。在“路易斯安那州诉联邦通信委员会”案[59]中,最高法院判定,在联邦通信委员会已根据有效的联邦政策规定了折旧率的情况下,路易斯安那州公共服务委员会依照联邦政策制定的州内电话设备折旧率没有优先权。

当涉及电力的相关事项时,国会总是小心避免侵犯州监管委员会的特权及其对当地配电服务所具有的管辖权。但《联邦电力法》赋予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对跨州贸易中的电力输送的管辖权。该管辖权可能是排他性的并且已经得到“纽约州公共服务署诉联邦电力监管委员会”案[60]判决的支持。随着电力市场的自由化的进展,区域电力市场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我们有理由相信更多的联邦管辖权将取代或优先于州管辖权。(www.xing528.com)

由于各界对国家输电网络可靠性和充裕性的担忧,联邦机构扩大了对输电线路建设的监管权。最重要的是,当州选址监管机构未能采取行动为重要的输电项目提供许可时,《2005年能源政策法》赋予了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以全权发布联邦许可。该规定颠覆了长期以来由州监管部门负责输电线路许可的传统。将输电领域的监管权从州层面调整到联邦层面,可能不是放松监管的初衷,毕竟州内输电网络并不影响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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