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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精要:2005年能源政策法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59]第二,《2005年能源政策法》授权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任命一家电力可靠性组织,制定电力可靠性的国家标准。

能源法精要:2005年能源政策法

部分作为对接下来将要讨论问题的回应,2005年国会通过了近几十年来最全面的能源产业改革立法,即《2005年能源政策法》[55]。为了讨论电力行业的目的,该法包含了数项主要的政策创新。

第一,《2005年能源政策法》在长期由州公共服务委员会把持的输电网络选址决定领域首次确立了联邦的地位。根据该法,能源部被要求通过研究找出现有输电线路中负荷最重的线路,并将其指定为“国家重大输电走廊”(National Interest Electricity Transmission Corridors,NIETCs)。对于“国家重大输电走廊”有关地域中的输电项目,该法授权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相对于州委员会具有优先监管权,如果州委员会不能在一年内对项目申请做出回应,FERC可以发布联邦建设许可。这样的兜底选址条款,是为了防止州监管机构和电网选址相关法律太过于险隘,确保输电线路在能够提高跨州输电可靠性的路径建设。见吉姆·罗西的《电力输电线路选址的特洛伊木马》和黛比·斯旺斯特罗姆《能源部输电走廊规划和FERC兜底选址权威:2005年能源政策法成功地刺激新的输电设施的发展?》。[56]

依据该法,能源部在2006年8月发布了《电网拥塞研究报告[57],随后2007年5月又规划了两个“国家利益输电走廊”[58],即“中部-大西洋地区走廊”和“西南地区走廊”。面对由此而产生的大量诉讼,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加利福尼亚荒野联盟诉美国能源部”案中,认为《电网拥塞研究报告》具有致命的缺陷,因为能源部一来没有充分咨询受影响州,二来没有适当考虑规划对环境的影响。此外,该法院还认为,两个电力走廊的规划,属于“武断恣意”的,没有证据可以支持,因此判决该规划无效,并责令联邦能源部做进一步处理。[59]

第二,《2005年能源政策法》授权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任命一家电力可靠性组织(ERO),制定电力可靠性的国家标准。不出所料,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选择了北美电力可靠性协会(NERC)这家非营利组织,该组织已经发布了数个自愿性“最佳实践”的此类标准。在该法的框架下,在获取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批准后,NERC有权对违反可靠性标准的行为,处以每违反日最高一百万美元的民事罚款。NERC已经开始行使其新的执法权,最近对引起2008年大停电的佛罗里达电力和电灯公司进行了惩罚。经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批准,NERC对影响佛罗里达州大部分地区数小时的大停电处以2500万美元的罚款。(www.xing528.com)

第三,《2005年能源政策法》修订了《公用设施监管政策法》,规定州应当要求其行政辖区内的电力公司,依申请为它们的消费者提供净电量计量(Net Metering)。净电量计量允许拥有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如光伏电站的消费者,将向电网输送的电量从其用电量中扣除。允许消费者向电网供电,可以激励消费者建设可再生能源设施。2011年,至少有44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都已经以某种形式接受了净电量计量。

第四,沿着同样的思路,《2005年能源政策法》将联邦的注意力转向需求侧响应。作为涵盖性术语,需求侧响应包括准许电力消费者以调节或暂停用电的任何方式,对电价和电网的其他条件做出响应。一个例子是,采用实时电价(time based pricing),即电价在全天的所有时间内动态变化,以反映电力生产的真实成本,并由消费者按照成本做出用电决定。该法鼓励电力公司采取实时电价,并要求能源部就需求侧响应的潜在效益出具报告。

第五,《2005年能源政策法》废除了《1935年公用设施控股公司法》,并以缩水的《2005年公用设施控股公司法》予以替代。公用设施企业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1935年的旧法已经完成了其历史使命,该法使得联邦政府保护消费者免受公司结构复杂和多层级的跨州天然气和电力托拉斯的欺负。公用设施企业渴望扩展业务的范围和规模,对1935年的旧法抱怨已久,认为该法使得电力行业缺乏竞争性。另一方面,很多消费者团体反对废除旧法,认为旧法的废除将导致电力行业重蹈最初滥用市场力量的覆辙。根据2005年的新法,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代替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监管公用设施控股公司,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进行审查的范围也更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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