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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与法律:能源法精要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明尼苏达州的法律规定的核电站放射性废料排放标准,超过了原子能委员会的标准。该公司以联邦的原子能法应优先于加州的法律,加州的法规妨害了联邦政府支持核电开发和利用的努力为由起诉。地区法院的判决支持公用设施公司。最高法院首次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联邦政府不应独占核电站的决策权。

核电与法律:能源法精要

最高法院审理的首个核能案例是发生于1961年的“电力核反应堆开发公司诉电气、无线电和机械国际工会”[20]案。该案质疑原子能委员会对建设增殖反应堆的许可。确切的法律问题是原子能委员会是否必须在颁布核电站建设许可时,采用与规定相符的安全标准。核电站涉及建设和运营两步许可,即在获取运营许可之前,必须获得建设许可。原子能委员会颁发建设许可所依据的安全分析,没有达到原子能委员会本身规定的和国会要求的详细程度。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裁定,两项安全分析应有可比的详细程度。根据布伦南大法官(Judge Brennan)意见做出的最高法院判决,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尊重原子能委员会对此事所具有的决定权。

在“北方州电力公司诉明尼苏达州”案[21]中,明尼苏达州法律的合法性受到挑战。明尼苏达州的法律规定的核电站放射性废料排放标准,超过了原子能委员会的标准。联邦上诉法院以宽泛的语言在判决中提出“基于联邦法优先原则(doctrine of preemption),联邦政府对核电站的建设,并相应地对核电站的放射性废料的排放具有排他的监管权”。最高法院在没有提出进一步观点的情况下,重申支持北方州电力公司的立场。

最高法院在“佛蒙特州扬基核电公司诉全国自然资源保护协会”案[22]中再次就许可的问题被要求审查核能监管委员会颁布核电站建设和运营许可的程序是否违宪。法院的判决是“除非事项非常重大,监管机构应有权决定其采用的程序……”在另一个案件“巴尔的摩天然气和电力公司诉全国自然资源保护协会”案[23]中,法院再次维护了核能监管委员会制定程序的权威,认为由于许可过程已考虑了废弃物的排放,可以在没有对废弃物的处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做出许可,另见“大都市爱迪生公司诉反对核能者群体”案[24]

因此,在“太平洋天然气和电力公司诉州能源节约和开发委员会”案[25]之前,最高法院一直采用尊重集权的核监管机构的做法。在该案中,加州的法律规定,在找到新的核废料处理方法之前,应停止建设新的核电站。太平洋天然气和电力公司是一家建设核电站的公用设施公司。该公司以联邦的原子能法应优先于加州的法律,加州的法规妨害了联邦政府支持核电开发和利用的努力为由起诉。地区法院的判决支持公用设施公司。上诉法院推翻了此判决,认为原子能法授权州立法者可以以“防止放射性污染以外的目的”来监管核电站。(www.xing528.com)

最高法院首次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联邦政府不应独占核电站的决策权。各州对包括能源需求等与核能这一最受争议的能源相关的事宜,具有重要决策权。太平洋天然气和电力公司案的判决与先前的核能监管相背离,标志着联邦和各州政府分享核能决策权时代的开始。

“西尔克伍德诉科尔·麦克基公司”案[26]的判决再次显示了对“合作联邦主义”[27]和非集权化(decentralization)的屈从。该案的判决认为各州有权就和辐射做出比联邦法律规定更苛刻的处罚,另见“固特异原子能公司诉米勒”案[28]和“英格利施诉通用电气公司”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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