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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理解监察建议的百问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监察建议,是监察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根据监督、调查结果,针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向有关单位提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建议。必要时可以引述《监察法》第六十二条对关于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法律责任之规定,把责任说在前面,督促监察对象所在单位以案为鉴,加强监督管理。

政务处分:理解监察建议的百问

建议权是指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的基础上,就一定的事项向被监察部门和人员或者有处理权的有关机关提出处理问题及改进工作的建议的权力。监察建议,是监察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根据监督、调查结果,针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向有关单位提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建议。

监察建议是以法律的刚性约束推动问题整改到位的重要措施。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监察机关遇有下列情形时,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应当予以纠正的;有关单位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需要完善廉政建设制度的;等等。对于与公职人员处分相关的监察建议,《政务处分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建议不是一般的工作建议,更不是“温情提示”,要敢于动真碰硬,直击问题根源,让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感到“辣味”,要把贯彻执行的标准有效传达,开出治病根、管长远的“药方”,督促责任单位堵塞廉政漏洞,规范权力运行。必要时可以引述《监察法》第六十二条对关于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法律责任之规定,把责任说在前面,督促监察对象所在单位以案为鉴,加强监督管理。但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机关不干涉监察对象所在单位的日常工作,监察建议一般不涉及监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责主业的正常运转,提出监察建议的目的是做好监督、调查的“后一半工作”,强化对公权力运行的监督。(www.xing528.com)

对待监察建议,被建议单位不能当“磨盘”,不推不动或推一下动一下。必须从思想认识上认真对待,做深做实整改“后半篇文章”。要积极主动出击,深入剖析问题成因。特别要注重以点带面、举一反三,通过梳理归纳问题开出有针对性的药方,力求达到落实一次监察建议,不仅仅是查办一起案件,更能够解决一类问题。要深入查找制度机制上的短板、漏洞,及时准确高效“用药”,推动形成研究问题、推进整改、完善制度的良性循环,达到管根本、管长远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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