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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分选举破坏者:政务处分知识百问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破坏选举罪是指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破坏选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于干扰和破坏选举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作出了纪律规制。

如何处分选举破坏者:政务处分知识百问

随着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民意,无论是在党内政治生活中,还是在人大、政府等多项工作中都建立健全了民主程序。“投票”和“选举”成为常用的工作方式。但是在投票和选举过程中,一些人为达个人目的不择手段地干扰和影响他人意愿,甚至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严重影响了投票和选举结果的客观公正,也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对于上述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每一种都可以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破坏选举罪是指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破坏选举罪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破坏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如用暴力或威胁手段,阻止选举工作人员进行正常的组织和管理活动;故意扰乱选举会场,使选举无法进行;收买、贿赂选举工作人员进行舞弊活动;伪造选举文件、选票或选民证,虚报选票数的;等等。二是妨害选民或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例如,用各种手段迫使或诱骗选民违背自己的意志进行投票,或者阻止选民投票;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等等。(www.xing528.com)

依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是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了破坏选举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破坏选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如果是公职人员实施上述行为,但情节不够严重、尚不构成刑事处分,应依据《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之规定予以相应的政务处分。

对于干扰和破坏选举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作出了纪律规制。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第二款规定:“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对搞拉票、助选、贿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特别是在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过程中,应注意区分四种情形。其一,在党内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行为。它侵犯的客体是党的组织人事制度。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比如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登门拜访、委托或者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举办联谊活动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关照;在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或散发各种宣传材料;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助选;等等。其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行为。这里主要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过程中,不贯彻组织意图,违背组织意图,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它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同时破坏了党的组织制度。这种行为对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具有极大的破坏力。其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行为。其四,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行为。此类行为对社会风气和政治生态的不良影响更大,危害更严重,要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以非正常手段干扰和影响选举,尤其是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是对党纪国法的公然藐视和挑战,无论是谁触及这条底线都必将受到严惩。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一定要强化政治意识和组织意识,绷紧纪法之弦,确保选举工作依纪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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