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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信活动政务处分规定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纪律形式对党员干部组织、参与迷信活动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组织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对于公职人员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政务处分法》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如果公职人员参与或支持迷信活动构成犯罪,则应依据《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开除。

迷信活动政务处分规定

十八大以来查处的腐败案件中,涉案官员“求神拜佛”“结交大师”“痴迷风水”的情节并不鲜见,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本该用科学武装大脑,有的人却倒向封建迷信,一方面说明他们精神空虚、价值虚无,甚至出现了信仰危机;另一方面也反映出这些人更深层的利益诉求,他们相信迷信的根本原因是为贪腐壮胆,为升官找捷径。

一般来说,贪官大多受过高等教育,智商并不低,具有一定的科学知识,懂得常识常理。但是由于他们过于看重并狂热追求个人利益,故而被利益牵着鼻子走,从而陷入利令智昏的泥潭,逐渐远离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甚至丧失理性的判断力与思考力。由于急功近利,急于求成,片面地理解“不怕做不到,只怕想不到”,“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以至于把迷信活动视为助推升官发财的法宝,不惜为此耗费钱财与精力。

贪官固然利令智昏,有时也心知肚明:任何贪腐行为,都为党纪国法所不容许,一旦事情败露,必将受到惩处。为了规避风险,他们“求神拜佛”,向“大师”寻求庇护,寄希望于神灵保佑,使自己免遭纪法的制裁,进而平安无事地混下去,直至捞取更多的钱财。如若良知尚未完全泯灭,面对来路不正的钱财,总会让人心神不宁。所以,有些贪官会借助迷信活动布施少许钱财,试图以此所谓的“功德”,抚慰自己不安的心灵。当然,这只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

党员干部“搞迷信活动”,无疑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也不准信仰宗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纪律形式对党员干部组织、参与迷信活动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党员干部“搞封建迷信”分为组织迷信活动和参加迷信活动两种情形:第一类情形“组织迷信活动”的性质,显然严重得多,其处罚有两种: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类情形“参加迷信活动”,其处罚分为四种:一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二是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三是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四是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这条规定,划出了党员干部不可触碰的红线。(www.xing528.com)

如果一名公职人员不具有党员身份,是否意味着其组织参与封建迷信活动行为就不受约束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党有党纪,国有国法。组织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都对组织参与邪教、会道门活动等封建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和社会秩序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会受到拘留、罚款等处罚。刑法对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也作了相应的处罚。对于公职人员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政务处分法》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如果公职人员参与或支持迷信活动构成犯罪,则应依据《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开除。

一些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热衷于迷信,通常是出于不良动机,既是为了谋取更多私利,也是为了规避风险,求得安稳。腐败案例警示我们,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搞迷信活动不是孤立“症候”,更会引发腐败的“综合征”,必须采取釜底抽薪的策略加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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