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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复审、复核要注意的问题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规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是因为监察机关处理决定和复审决定,是一级国家机关依法作出的,对监察对象和监察机关均有约束力,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和撤销。另外,本条规定对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体现了对被处分人员合法权利的充分保障。

政务处分复审、复核要注意的问题

《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复审”,是指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可以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依法受理后,应当对原处理决定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复审决定。“复核”,是指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不服,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可以向作出复审决定的监察机关的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依法受理后,对原复审决定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复核决定。

对监察机关进行复审、复核的时限,《监察法》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一个月”应当自复审机关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计算,这是作出原处理决定的监察机关进行复审活动的期限,“二个月”应当自复核机关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计算,这是上一级监察机关进行复核活动的期限。(www.xing528.com)

规定复审、复核程序的目的在于保证监察机关正确、及时处理复审、复核案件,维护复审、复核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办事。《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

《政务处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规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是因为监察机关处理决定和复审决定,是一级国家机关依法作出的,对监察对象和监察机关均有约束力,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和撤销。另外,本条规定对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体现了对被处分人员合法权利的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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