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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国际私法的国内法制体系上,居于指导地位的当推我国《宪法》中的有关规定。构成我国国际私法国内法制体系的第三个层次的主要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颁布的条例或行政法规中有关调整涉外民事或诉讼关系的规范。此外,国务院各部、委、局发布的有关办法或规定,也可划入这一层次。

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

在我国国际私法的国内法制体系上,居于指导地位的当推我国《宪法》中的有关规定。其中少数是在《宪法》中直接加以规定的,如序言第12段以及第18条、第32条所表述的内容。但我国《宪法》中许多有关公民的规定,有关社会经济和民事生活的基本原则的规定,有关我国发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文化交流的基本方针的规定,也都是我国处理国际私法关系时应该遵循的最基本的宪法原则。在适用冲突规范、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时,都有必要考虑宪法中的这些规定,都不能脱离宪法原则而单独适用。

在我国国际私法国内法制体系上,居于第二个层次的便是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内的许多民事基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当然应该看到,在这些法律中,有些是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或涉外民事诉讼关系的实体法规范,有些是指定有关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法律和决定法院管辖权的冲突规范,有些则是只有经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中国法时才得以适用于涉外民事或诉讼关系的实体规范或程序规范。

构成我国国际私法国内法制体系的第三个层次的主要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颁布的条例或行政法规中有关调整涉外民事或诉讼关系的规范。前者如相继于1989、199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等;后者如国务院为贯彻实施有关民事基本法律而发布的各种条例、细则、办法等。当然,在这一层次的立法中,许多具体的法条规定属于公法或经济法、行政法的范畴,只有那些赋予外国人民事实体法或诉讼法地位以及指定法律适用的规范(大多为只指定适用中国法的单边冲突规范)和确定法院管辖权的规范,属于国际私法。此外,国务院各部、委、局发布的有关办法或规定,也可划入这一层次。其中最重要的有如民政部1985年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等便属此类。(www.xing528.com)

构成我国国际私法国内法制体系中第四个层次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大量司法解释。这包括它就个别重要涉外案件所作的批复,就有关机关对个别涉外问题所作请示的复函,以及就民法或民事诉讼法的贯彻所作的解答或提出的意见。由于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工作还存在许多具体问题,或者还有一些重大的缺漏,或者因为需要回答实践提出的新问题,因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这类司法解释成了我国国际私法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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