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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参与国际私法统一化 – 进程与成果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该协会的宗旨主要是加强国际航空运输的安全和经营。这些交易条款的目的是作为规范成员国航空运输合同的规范,而适用于包括国内和国际航空运输的合同。[3]David,The International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parative Law,Vol.I,1979,pp.176-177.[4]M.Peeters,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in EPIL/Vo1.5,p.411.[5][法]勒内·达维:《私法的国际统一》,载《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第2卷第5章,第191页。

中国参与国际私法统一化 – 进程与成果

协会于1945年成立于哈瓦那,其前身是1919年成立于海牙的“国际航空交通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ffic Association)。国际航空协会成员包括世界上从事国际航线运输的100多家航空公司。该协会的宗旨主要是加强国际航空运输的安全和经营。就进行国际航空私法的统一而言,该协会为实现上述宗旨,积极与国际民航组织(ICAO)进行合作,实现国际航空私法规范的统一化工作。

该协会的法律委员会就既存之国际航空领域的一些公约之修改提出意见,并建议制定一些新公约。而且,该法律委员会尚制定了国际航空运输的统一交易条款,从而补充了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中的一些空缺。它所制定的第一个这种交易条款,公布于1927年,并于1931年修改,1933年2月生效。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它所制定的新的交易条款于1949年3月29日生效,并于1949年和1950年分别于墨西哥和马德里召开的航空运输会议上获修改。这些交易条款的目的是作为规范成员国航空运输合同的规范,而适用于包括国内和国际航空运输的合同。

【注释】

[1]J.Kropholler:《国际私法的统一化》,1975年版,第20页。

[2][美]里斯(W.L.M.Reese):《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评述》,载International Lawyer,1985年,第19卷,第882~883页。

[3]David,The International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parative Law,Vol.I,1979,pp.176-177.(www.xing528.com)

[4]M.Peeters,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in EPIL/Vo1.5,p.411.

[5][法]勒内·达维:《私法的国际统一》,载《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第2卷第5章,第191页。

[6]转引自[法]勒内·达维:《私法的国际统一》,载《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第2卷第5章,第180页。

[7]See Kropholler,United Nations,p.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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