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中国与世界

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中国与世界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就国际统一私法条约与缔约国国内法的关系而言,我们这里仅讨论两个问题,即国际统一私法条约在缔约国施行的国内法律基础问题以及条约与国内法规定相冲突时,冲突的解决问题。如上所述,具有直接适用效力的那些国际条约通常在缔约国批准后便可以直接在缔约国施行,而那些不具有直接适用效力的条约则必须首先通过缔约国国内立法接受为国内法后才能在该国施行。

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中国与世界

就国际统一私法条约与缔约国国内法的关系而言,我们这里仅讨论两个问题,即国际统一私法条约在缔约国施行的国内法律基础问题以及条约与国内法规定相冲突时,冲突的解决问题。对于前者,也即缔约国在签署和批准某一条约后,该条约如何才能在该国施行的问题,世界各国有不同的实践。如上所述,具有直接适用效力的那些国际条约通常在缔约国批准后便可以直接在缔约国施行,而那些不具有直接适用效力的条约则必须首先通过缔约国国内立法接受为国内法后才能在该国施行。但是,英国法律却规定所有英国缔结或加入的条约,不管是否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都必须首先经过立法接收为国内法才能在英国获得适用。例如,英国批准加入1961年10月5日关于遗嘱形式的海牙公约后,于1963年7月31日颁布了《遗嘱法》。该法重复了海牙遗嘱形式公约的全部内容。除此之外,它还包含了其他一些规定;但是,从法律本身人们无法看出哪些规定是海牙公约的规定,哪些规定是新的规定。正因为如此,有学者批评英国的这种实践忽略了国际统一私法的特殊性,从而可能导致以适用国内法的方法适用国际统一私法,破坏国际统一私法适用的统一性的危险。德国在该问题上的实践似乎比较合理,根据德国《基本法》第59条第2节的规定,所有涉及德国联邦立法范围的国际条约都必须由有关机关通过联邦立法形式予以批准,但与英国的实践所不同的是,这种立法只限于在形式上批准该条约,并申明该条约在德国具有约束力,而不涉及该条约的任何内容方面的问题。我国在该问题上的实践类似于德国的实践。根据我国《宪法》第67条第14项的规定,我国与外国所缔结的条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实践中,这种批准属于形式上的批准,而不涉及条约的具体内容。某一国际条约一旦获得这种批准便在我国具有约束力。

国际法上,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冲突的解决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对此问题,各国的实践也不相一致,有些国家宪法或者法律明文规定条约和国内法具有同等的效力,也有些国家宪法或者法律明文规定条约的效力高于国内法。但是,我们认为,一国既然批准国际条约便意味着它有义务信守该条约,并履行该条约所规定的义务,因此,在条约规定与本国国内法相冲突时,该国必须适用条约的规定,而不得以此为借口违反自己所业已承担的国际义务。基于这种观点,我们认为我国法律在处理我国法律与国际条约相冲突时的一般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是合情合理的[3]。(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