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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惯例法向国际贸易习惯法的转变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上面所讨论的国际贸易惯例法与所谓的国际贸易习惯法是不完全一致的两个概念。而所谓国际贸易习惯法,则如我们前面所已经提到的,是业已为国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那部分国际贸易惯例。从体现形式上看,国际贸易习惯法通常表现为各国立法中对国际贸易惯例的一致的确认和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国际贸易惯例可以转化为国际贸易习惯法。

国际贸易惯例法向国际贸易习惯法的转变

我们上面所讨论的国际贸易惯例法与所谓的国际贸易习惯法是不完全一致的两个概念。就国内法而言,所谓习惯法是指国家认可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是法的渊源之一。而所谓国际贸易习惯法,则如我们前面所已经提到的,是业已为国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那部分国际贸易惯例。尽管国际社会有诸多进行私法国际统一工作的机构从事私法的国际统一工作,但是,不管它们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还是非政府间的民间国际组织,它们都不拥有国家立法机构那样的立法权,因而,我们这里所说的国际贸易习惯法并不是国际组织,或者甚至“超国家的国际组织”所确认的国际贸易惯例,而是国家立法机构所确认的国际贸易惯例。从体现形式上看,国际贸易习惯法通常表现为各国立法中对国际贸易惯例的一致的确认和规定。例如,冲突法中的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的冲突法原则(locus regit actum)便是一条国际贸易习惯法规则,但它主要并不是存在于国际统一私法条约中,而是一致地存在于世界各国的冲突法立法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4条便明确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国际贸易习惯法是国际贸易惯例法的一个部分,是转化了的国际贸易惯例法。在一定的条件下,国际贸易惯例可以转化为国际贸易习惯法。德国学者霍尔恩(Horn)认为国际贸易习惯法的形成经过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所谓的实际运用阶段,这种实际运用便形成一种实践,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习惯(Brauch)或交易道德(Verkehrssitte);第二阶段是这种习惯或交易道德发展成为一种具有规范作用的贸易惯例的阶段;第三阶段则是这种贸易惯例获得国家认可,并因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阶段[21]。霍尔恩在其所著的《国际借贷法》一书中认为,在国际借贷领域,一种国际习惯法正在形成[22]。(www.xing528.com)

国际贸易习惯法和国际贸易惯例法在法律性质上是不完全一致的。国际贸易习惯法由于业已为国家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因而,它具有国内法律所具有的一般的法律约束力,其适用通常并不需要当事人的选择;与此相反,国际贸易惯例法一般说来则不具有这种一般性的法律约束力,它们的适用以国际贸易当事人的选择为前提条件,只有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它们时,它们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我们把国际贸易惯例法比喻为国际贸易的“软法”(soft law),那么,国际贸易习惯法则可比喻为国际贸易中的“硬法”(har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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