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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代表:中国与统一化进程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出席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代表都是由会议各成员国政府选定的。在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各国派出的代表一般是2~3人,最多是会议东道国荷兰共4位代表。(三)第十四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代表分析1980年召开的第十五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32个会员国出席,共有正式代表82人。这一事实也说明各国派出知名的国际私法专家参加会议的重要性。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代表:中国与统一化进程

出席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代表都是由会议各成员国政府选定的。由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一个有关国际私法专门问题的专门性会议,因而,实践中,各国政府往往指派其国内的国际私法专家,包括大学国际私法教授、上诉法院法官外交部门的官员以及其他具有国际私法专业知识的人士参加会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代表的这一特征,美国国际私法学者纳德尔曼曾形象地形容海牙会议是“比较冲突法名人(who is who in Comparative Conflicts Law)的聚会”。下面我们选择第一届(1893年)、第十届(1964年)和第十四届(1980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分别分析这三届会议代表的构成,从而说明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代表的总的特征。

(一)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代表分析

1893年召开的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共有13个国家,29名代表出席。他们分别是德国柏林司法部官员舍肯道夫,大使秘书阿里高—瓦雷;奥匈帝国皇家司法部官员哈安、亚利山大,混合上诉法院官员考里兹米斯;比利时的驻海牙部部长阿施唐,议院议员、律师范·克莱姆希特布鲁塞尔司法部部长贝克曼,布鲁塞尔外交部官员布尔克;丹麦哥本哈根大学教授马称;西班牙驻海牙部长乌如提亚,司法部次长、皇家历史学会成员艾斯泰勒,格雷纳达大学教授冈姆波斯;法国驻海牙部长莱格洪,巴黎大学家庭法教授雷诺;意大利驻海牙部长松纳兹,都灵大学教授富斯拿多;卢森堡最高法院总检察长乔梅;荷兰政务院成员阿塞尔,下议院议员希洛克兰,高等法院法官费斯,第一议院议员拉乌森;葡萄牙驻海牙事务总管森达尔;罗马尼亚雅西大学法律系教授米西尔;俄国圣·彼得堡司法部官员马诺金,圣·彼得堡外交部官员马雷夫斯基—马雷维茨;俄国圣·彼得堡外交部官员马滕斯,瑞士苏黎世大学梅里教授,瑞士洛桑大学教授罗弗银。

在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各国派出的代表一般是2~3人,最多是会议东道国荷兰共4位代表。而且,这些代表大多是各国从事外交司法等方面工作的官员,其次则是法学教授和律师。

(二)第十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代表分析

1964年召开的第十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23个会员国出席,共有代表近90人。一些较大的国家一般是派出5~6人的代表团。会议代表的近1/3是各国的政府官员,法学教授约占1/3,其他大多是上诉法院的法官以及开业律师。美国法学家纳德尔曼在分析本届会议代表构成时指出:“之所以在出席会议的代表中政府官员占相当大的数目,部分是由于本届会议议程中涉及司法行政方面(Judicial Administration),另外一个原因则是,在一些大陆国家,杰出的国际私法专家,大多作为文官受聘于司法部门供职。”[3](www.xing528.com)

据统计,出席本届会议的代表约有一半人过去至少参加过一届海牙会议,其中20人参加过两届,10人甚至参加过三届海牙会议。

(三)第十四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代表分析

1980年召开的第十五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32个会员国出席,共有正式代表82人。大多数国家派两至四人出席会议,最多的是荷兰,共派出代表7人,其次是加拿大6人,有些国家仅派一人代表出席会议。参加本届会议的代表的1/4为大学法律教授,另1/4为各国司法部的官员,再1/4是各国外交部的官员,其他1/4的代表则包括上诉法院法官、开业律师和公证员等。举例来说,本届会议代表最多的荷兰,其代表包括一位大学教授(他又是荷兰国际私法编纂委员会主席),一位荷兰最高法院法官(他又是荷兰国际私法编纂委员会副主席),一位司法部官员,一位外交部官员,两位公证员,还有一位荷兰来的列斯群岛法律和一般事务中心局官员。加拿大共派6名代表出席会议,其中两位司法部官员,一位法学教授,一位魁北克省司法部官员,一位检察部法律处官员,一位加拿大驻海牙使馆官员。美国共派4名代表出席,其中两位法学教授(其中一位是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报告人里斯),一位美国国务院助理法律顾问,另一位是美国国务院副助理秘书。前捷克斯洛伐克共派两名代表出席,其中一位是外贸部法律司司长,另一位是外交部法律司官员。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前秘书长范·厚梅斯特拉滕(van Ho ogstraten)曾指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代表应该主要由法律教师、法学著作之作者以及最高法院法官组成,我们不应强调行政官员去作出席会议的代表,因为,我们应该承认,会议除了重新组织法律(reshaping the law)——说得婉转些,即除了各国政府和议会应表现点意见的活动,会议没有其他的目的”[4]。尽管范·厚梅斯特拉滕的这一观点不免过于片面,但强调出席海牙会议代表本身的法律知识尤其是国际私法知识,则对一国表明其国际私法实践和其对统一国际私法某些问题的态度,从而使会议制定的公约更多地体现其政府的观点,以及推动会议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是大有裨益的。美国学者纳德尔曼在分析了第十届会议以前各届会议大会的情况后指出,“在海牙会议过去的实践中,每届会议上都涌现出一些优秀的代表,他们能够在纷繁的观点之外,找出一些潜在的理由,或者,他们能够天才地寻找出处理一些分歧的折衷的办法,或者能够高超地起草一些条文,或者他们能够就某些问题进行非常精明的讨论”;“对外国法律制度的了解,对会议代表来说是非常有帮助的,而且,实践中会议上任何国际知名学者的观点往往比那些一般代表所提出的意见,要更能够引起大家的兴趣和考虑”[5]。这一事实也说明各国派出知名的国际私法专家参加会议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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