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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遇到养子女不愿尽赡养义务,未办收养手续怎么办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老许此时因年事已高,生活不能自理,要求小许赡养自己。小许以当年未办理收养手续为由,拒绝赡养。该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成立。老许与小许的收养关系发生在1990年,当时收养法尚未颁布、实施。老许与小许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事实收养,双方之间存在养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小许负有赡养养父老许的义务。

老年人遇到养子女不愿尽赡养义务,未办收养手续怎么办

老许因各种原因,直至中年都未成婚,为使自己老有所养,老许于1990年将哥哥的第三个儿子小许带回自己家中,与自己生活了近20年,其间二人均以父子相称。小许成年后对老许越来越冷淡,完全不管老许的生活。老许此时因年事已高,生活不能自理,要求小许赡养自己。小许以当年未办理收养手续为由,拒绝赡养。

我国收养法于1991年12月29日由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1998年11月4日修正)。该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成立。老许与小许的收养关系发生在1990年,当时收养法尚未颁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指出,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老许与小许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事实收养,双方之间存在养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小许负有赡养养父老许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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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1993年12月29日)指出:“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对于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因收养事实而共同生活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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