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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废止文件向农民发放补偿案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被拆迁户柴某芳向兰州市某区人民政府提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这是一份作废的文件,居然被拆迁办用于拆迁补偿标准,显然是对被拆迁户的欺瞒行为。某崖街道办事处的拆迁行为遭到当地村民的强烈抵制。2015年7月2日,经区委十届第106次常委会研究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上调全区城中村改造范围拆迁群众的过渡补助费,按每人每月500元发放。⑤在该拆迁项目具有合法手续的前提下,可以参考周边商品房当下成交价,确定协议补偿标准。

拆迁废止文件向农民发放补偿案

【案情简介】被拆迁居民见到了2017年4月27日的《某崖街道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宣传单》,《兰州市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2016年18号),发布公告的时间是2016年11月11日。当地居民搜索互联网,也没有看到拆迁公告和相关的文件。被拆迁户柴某芳向兰州市某区人民政府提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某崖街道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宣传单》送到了在拆迁范围内的几乎所有的居民。宣传单明确表示,拆迁补偿按照2010年4月19日兰州市物价局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发布2010年兰州市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兰价房地发[2010]80号)规定:砖混一级1178元/平方米,二级1097元/平方米,三级880元/平方米。这是一份作废的文件,居然被拆迁办用于拆迁补偿标准,显然是对被拆迁户的欺瞒行为。实际上,附近小区的楼房销售价格却在14 000元/平方米~15 000元/平方米。某崖街道办事处的拆迁行为遭到当地村民的强烈抵制。

【政府回复】关于拆迁补偿金的问题,《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新三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攻坚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城中村改造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政策大体保持稳定,继续执行《兰州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安局关于城中村改造中户籍管理的实施意见〉等9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文件标准。某崖街道城中村改造,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区相关政策推进,结合全市统一确定的户均160平方米还房标准,具体规定为农户人均40平方米、城镇居民人均30平方米的全区统一还房政策。拆迁城中村宅基地上住宅房屋,扣除还房面积后,剩余房屋面积给予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标准以兰州市物价局、房管局文件核定的价格为参考(而不是补偿价格的法定依据)给予货币补偿。关于过渡费的问题,2013年前,该区一直参照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城中村改造中房屋拆迁安置及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的规定执行。2015年7月2日,经区委十届第106次常委会研究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上调全区城中村改造范围拆迁群众的过渡补助费,按每人每月500元发放。经某区城中村改造(征收)办公室调查,基本能满足被拆迁群众的过渡需求。

【案例价值】本案例根据当地群众举报信修改。其中一家居民作为拆迁补偿户,到北京找代理律师,并请求法务咨询机构法务师帮助维权。以下是法务咨询师对本案例作出的几点研判,对同类案件咨询具有参考价值:①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初步判定,该项目征地拆迁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应该由县区级政府对拆迁项目下发正式拆迁文件。②动迁行为不规范。拆迁办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在被拆迁建筑物上张贴《拆迁公告》;没有与被拆迁户进行拆迁补偿磋商与签约;没有对拆迁项目进行社会安全性评估;没有对被拆迁户过渡用房和临时租房租金给予保障。这些程序都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没有这些程序,街道办的动迁行为从法律上属于“非法拆迁行为”。③即便该项目拆迁手续健全、程序合法,在补偿标准方面,政府也没有单方“定价权”。我国民事法律对政府行为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目前的相关法规尚未规定在拆迁补偿方面政府主管部门有“定价权”,所以,兰州某崖街道办引用的兰州市物价局作废的文件(即便不作废也无效),与被拆迁户协商所谓的补偿问题,从法律上看带有一定的欺诈性质。④综合以上分析,法务咨询师认为维权可以走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结果不利的话,再走法院诉讼程序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⑤在该拆迁项目具有合法手续的前提下,可以参考周边商品房当下成交价,确定协议补偿标准。如果被拆迁人不同意货币补偿,可以按照拆迁面积与补偿面积之间“1∶1.3”或者“1∶1.5”的比例补偿。这样才显得合理。(www.xing528.com)

(点评人:资深法务咨询师、第13期全国廉政法治建设研修班学员 朱以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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