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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化股份成功破产重整,实现转型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川化股份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四川省天然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裁定受理川化股份重整一案,并通过公开选聘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2016年,川化股份重整从法院裁定受理到重整程序结束历时6个月左右。

川化股份成功破产重整,实现转型

【案情简介】川化股份系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属的一家主要从事化肥、化工原料生产销售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2000年在深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000155。川化股份总股本47 000股,涉及股东人数约30 600人,现有员工约1900人,离退休人员近6000人。2010年度至2014年度川化股份累计亏损26.20亿元,且2014年期末净资产为负。根据川化股份公告的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2015年9月30日,川化股份资产合计为12.13亿元,负债合计为23.08亿元,净资产-10.95亿元。由于川化股份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四川省天然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裁定受理川化股份重整一案,并通过公开选聘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2016年,川化股份重整从法院裁定受理到重整程序结束历时6个月左右。重整期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并监督管理人依法推进重整相关工作,并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沟通,推动形成《川化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2016年9月23日,管理人组织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等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分别表决,各表决组均通过《川化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遂请求法院批准川化股份重整计划。

【法院审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川化股份债权人会议对《川化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结果以及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表决结果,管理人申请批准川化股份重整计划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遂于2016年9月29日依法裁定,批准川化股份重整计划,终止川化股份重整程序。(www.xing528.com)

【案例点评】①川化股份通过申请破产重整的方式提供了一起让企业“起死回生”的典型案例,为《企业破产法》在经济新常态下如何适用和获得最大公约数提供了范例。特别是在推进“三去一降一补”供给侧结构改革的新形势下,形成了法院如何为四川省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助力的新经验。②川化股份破产重整案涉及众多职工安置、债权人及股东权益保护、淘汰落后产能、危化品处置监管等诸多复杂问题,法院在法律原则内积极创新方式方法,逐一破解各项难题,重整计划得到债权人、出资人、职工等的广泛认可,顺利实现企业新生。在本案重整过程中形成了诸多有益经验,通过破产管理人的科学安排,恢复和增强了企业盈利能力,最大限度保障了债权人、股东合法权益,防止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推动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向朝阳产业转型。因此,本案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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