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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价值:清算与重整的比较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破产重整的历史缘于美国19世纪大量铁路公司的破产。追根溯源,破产重整制度并不是破产制度的当然演绎,其是美国法院基于政治需求、社会需要、公共及私人利益的保护而运用普通法的智慧及衡平法的手段对现实作出的回应。综上,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目标与庭外重整一致,与破产清算相反,但同时,它又利用了破产清算的框架,为重整目的的实现提供了有序、稳定的环境。

企业破产法价值:清算与重整的比较

破产重整的历史缘于美国19世纪大量铁路公司的破产。当一个大的铁路公司面临破产的时候,要求铁路有效运转的公共利益方及各经济利益相关方都要求重整铁路公司,而不是只把铁路公司清算了事。由于联邦和州的立法者被宪法所约束而无法通过立法挽救铁路公司,挽救铁路公司的重任就落在了法院的身上。用普通法的智慧,美国法院创造了重整制度,史称“衡平法上的接管”。[5]不同于破产(bankruptcy)的原意,“衡平法上的接管”已经发生了价值目标上的根本转变。在中世纪的意大利,商人在市中心交易场所都有自己的板凳,当某个债务人不能偿付债务时,根据习惯,他的债权人就砸烂他的板凳,以示其经营失败。[6]因此,最初法律意义上的“破产”就是商人经营失败时法律将其财产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一项制度。进入破产程序的前提是债务人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后果是其财产被冻结以实现对债权人公平有序的清偿。“衡平法上的接管”则不同,由于铁路涉及公共利益,且重整带来的经济效益之于清算而言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更有利,因此接管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公司的清算。追根溯源,破产重整制度并不是破产制度的当然演绎,其是美国法院基于政治需求、社会需要、公共及私人利益的保护而运用普通法的智慧及衡平法的手段对现实作出的回应。财务状况的困境并非重整需求产生的根本原因。

另外,破产重整是在司法程序的保护下重整,这就避免了单个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从而为重整提供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还是以19世纪美国相对大型铁路企业的破产财产接管为例。首先,一旦这些多年来通过发行普通股优先股以及多种不同抵押债券来募集资金的大型铁路企业出现资金困难,无法支付必要的债券利息,那么其中一个债权人就会首先提起债权人诉讼,要求法院指定破产财产接管人来管理经营不善的铁路企业的财产,避免债权人觊觎这些财产。这也是现代破产法“自动中止”规定的雏形。接着,债权人提出终止回赎权诉讼,要求法院安排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拍卖。实际上,在各方就重整计划的内容进行协商时,拍卖往往会推迟数月甚至数年,这就为重整计划达成一致创造了时间上的便利。从这些运作的手段来看,其实际上借用了普通法意义上的破产制度的外壳实现了公司重整的目的,它较之于庭外重整更加有序、稳定。(www.xing528.com)

综上,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目标与庭外重整一致,与破产清算相反,但同时,它又利用了破产清算的框架,为重整目的的实现提供了有序、稳定的环境。这一制度实乃美国法院智慧的结晶。然而,正是价值目标的不同,破产重整实际上并不像破产清算一般需要债务人处于财务困境而后被债权人“砸烂板凳以示经营失败”。20世纪的美国出现了企业利用破产重整摆脱大规模侵权诉讼的案例,已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只要企业出现可能导致破产危机的困境,破产重整就可以被作为一种商业手段而利用。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2款“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规定也蕴含这一思想,但由于其判断标准过于主观,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无限扩大,产生权力寻租空间的同时,也令企业重整的前景充满了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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