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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法律评论:优先股的发展与应用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优先股正可以满足上述两方面的需求。这些优先股一度被视为高投机性股票,但20世纪早期美国工业公司良好的经营状况很快改变了投资者对优先股的印象,从而使得优先股成为公众普遍接受的投资品种。此外,同时期兴起的美国公用事业控股公司纷纷将优先股作为搭建金字塔式控股架构的主要工具。在美国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优先股融资额已经超过了普通股融资额,其中3/4属于银行控股公司发行用来补充监管资本的信托优先股。

经贸法律评论:优先股的发展与应用

优先股属于一种混合证券,兼有债券股票的某些特征,如保证支付固定比率(一般高于公司债券利率)的股息;若为参与优先股,还可以分享剩下的红利。它通常意味着放弃投票权作为代价。

早在16世纪中期,英国的一些合股公司就开始给予某些类型的股票以优先权[60],但优先股被广泛使用还是19世纪上半期,它成为当时铁路公司募集额外资本、补充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缺口的重要工具。[61]推动优先股流行的动力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了遵守英国政府对公司负债率的限制,因为当时政府规定铁路公司的债务不得超过其资本的1/3;二是避免发行新股融资稀释现有股东的控制权,当时很多陷入财务困难的运河、铁路建设工程需要筹集追加资本,但股东又不希望因追加资本所发行的新股摊薄自己的权益;三是缓解公司破产压力,因为不能支付优先股股利尚不足以将公司置于清算程序中,而当时铁路公司破产清算的比例很高。一个足以证明当时优先股的重要性的事实是:1849年,英国铁路公司资本结构中股本的66%是优先股。[62]

在美国,最早的优先股实践是马里兰州1836年增加对巴尔的摩 − 俄亥俄铁路公司等一批铁路、运河建设公司的出资。马里兰州议会对于认购的股份索要6%的固定收益,直到被投资公司的盈利可以支付所有股利至该水平。这一独特的出资形式甚至引发了部分老股东的抗议:银行贷款人可以获得固定收益,但没有投票权;股东参与公司决策,但收益不确定,缘何州议会作为出资人就可以如此蛮横?[63]尽管如此,优先固定股息这一新特征还是存活下来了,1840年后面向私人投资者的新股发行中也开始增加固定股息率因素,以便为处于困境的铁路公司吸引新的资金。当然,优先股最终获得投资者普遍认可的标志性事件,是1871年宾夕法尼亚州铁路公司——当时世界上最大的公司——设立时利用优先股来募集资金。对于美国公司特别是铁路公司管理层来说,发行优先股最大的吸引力在于不会稀释原有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而普通股所附带的投票权在19世纪后半期经常引发铁路公司之间的收购大战,如范德比尔特与古尔德围绕着伊利铁路的争夺,摩根与希夫围绕着北太平洋铁路的较量等。[64]此外,对于缺乏信息的外部投资者来说,由于优先股有固定收益,因此它比普通股更容易定价;而对于公司管理层来说,优先股的股息支付并非像债券利息那样固定,因此意味着公司有一定的财务自主性。可以说,上述特征极大地促进了优先股的流行,因为不仅是铁路公司,制造业公司在创业之初也会有财务基础不稳定的阶段,因此迫切需要这样一种证券,它一方面能让缺乏信息的投资大众以相对合理的精确性进行估值,另一方面又给管理层在公司资金紧张时停止支付(利息)的空间。优先股正可以满足上述两方面的需求。

鉴于对优先股这种灵活性的普遍认知,在美国,不仅19世纪后期的铁路公司破产重组多用优先股来替换已违约的担保债券,进入20世纪后,随着制造业公司或工业公司取代铁路公司成为主要的融资人,优先股融资也达到了巅峰。与铁路和政府债券的融资模式类似,美国工业企业从大众投资者处的融资也是从固定收益类证券开始的。相对于铁路公司而言,制造业公司可以用于抵押的资产相对较少,难以大规模发行有担保债券,因此不得不求助于有固定收益率的优先股。这些优先股一度被视为高投机性股票,但20世纪早期美国工业公司良好的经营状况很快改变了投资者对优先股的印象,从而使得优先股成为公众普遍接受的投资品种。此外,同时期兴起的美国公用事业控股公司纷纷将优先股作为搭建金字塔式控股架构的主要工具。按照杜因教授的描述,在许多工业企业及公用事业公司募集设立时,优先股被用来从公众手中获得可以无期限使用的资金,同时公司的控制权保留在普通股的持有人手中;公司所发行的普通股代表了对公司未来盈利的索取权,但普通股持有人并没有实际投入资金。[65] 这一时期的公司财务书籍也显示:“当前的惯常做法是:公司发行的债券和优先股对应于公司的有形资产和当前盈利,发行的普通股代表着公司的无形资产以及可期待的未来收益。”[66](www.xing528.com)

不过,在1930年至1980年的半个世纪中,优先股作为融资工具风光不再。其原因,除了1929年至1933年大萧条给优先股持有人造成的惨重损失外,优先股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所处的劣势地位——受制于公司董事会对股息及其他优先权利的自由裁量——以及公司所得税的歧视性处理也是导致其骤冷的重要因素。所谓税收歧视,是指优先股股息不得税前支付,但债券利息可以税前支付。上述不利因素甚至导致证券分析之父——本杰明·格雷厄姆先生在1934年出版的《证券分析》一书中作出了关于优先股的经典评论:“典型的优先股不是一种有吸引力的投资契约形式……要么普通股股东赚钱,要么优先股股东赔钱。”[67]不过,公用事业公司依然大量用优先股融资,因为公用事业管制法规通常允许企业采取成本加成的定价方式,从而保证了发行人可以将股息成本转移给客户,相应地优先股的持有人能够得到预期的稳定回报。

20世纪80年代后,优先股又重新获得资本市场的青睐,在公司并购重组、PE/VC投资、银行资本管制等领域被广泛应用。这主要是因为优先股可以在发行人与持有人之间灵活配置现金流权、投票权、清算优先权、回赎权、转换权等不同权利,从而在公司治理、会计记账、税务处理以及监管确认等方面较其他融资工具享有更大的优越性。在美国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优先股融资额已经超过了普通股融资额,其中3/4属于银行控股公司发行用来补充监管资本的信托优先股(trust preferred stock)。[68]近年来,PE/VC投资中的优先股以其对创业公司治理结构的独特影响而成为司法实践以及学术研究热门话题[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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