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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无权处分共有房产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日,刘某芳将810 000元全部存入资金监管账户,并交纳契税和个人所得税共计16 000元。双方在签署上述协议及办理过户手续时,王某军及马某丽均在场,因马某丽不能明确表达意见,过户手续未完成。2017年9月,刘某芳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军、马某丽履行房屋过户义务。刘某芳与王某军签署的有关二手房交易合同无效,交易合同撤销后,卖方应该如数返还买方购房款。

夫妻一方无权处分共有房产

【案情介绍】王某军与马某丽系夫妻关系。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王某平。2017年,刘某芳与王某军签订了《西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及《二手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810 000元。当日,刘某芳将810 000元全部存入资金监管账户,并交纳契税和个人所得税共计16 000元。双方在签署上述协议及办理过户手续时,王某军及马某丽均在场,因马某丽不能明确表达意见,过户手续未完成。后刘某芳、王某军于2017年6月22日补签《二手房购房合同》,该合同约定:王某军为甲方、出卖人,刘某芳为乙方、买受人。2017年9月,刘某芳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军、马某丽履行房屋过户义务。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刘某芳与王某军于2017年5月20日订立《西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王某军的配偶马某丽未参与该合同的订立,未在合同上签字,在房屋登记机关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时,因为马某丽的原因,未能办理房屋变更登记。2017年6月22日,刘某芳与王某军再次订立《二手房购房合同》,马某丽仍未参与该合同的订立,亦未在该合同上签字。故刘某芳与王某军订立的《西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二手房购房合同》对刘某芳无法律约束力,刘某芳无权向马某丽主张《二手房购房合同》的履行问题。因此,刘某芳诉请马某丽履行《二手房购房合同》,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无合同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点评】本案中,刘某芳主张王某军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因涉案房屋系王某军、马某丽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芳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应考察其诉请是否符合共有权人处分房产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共有人的意见。原《物权法》第97条(《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因王某军在出卖涉案共有房屋时,未征得其配偶马某丽的同意,且马某丽现在明确表示不同意出售涉案房屋,故涉案买卖合同的履行出现法律障碍。刘某芳要求王某军、马某丽过户的诉请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刘某芳与王某军签署的有关二手房交易合同无效,交易合同撤销后,卖方应该如数返还买方购房款。(www.xing528.com)

(点评人:资深媒体人、首期全国廉政法治建设高级研修班学员 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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