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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张某诉陈某的法务咨询师案例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多次索要无果后,陈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张某父母再次诉讼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补偿款是陈某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取得的按份共有财产,陈某对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当婚姻存在时,夫妻共同收入属于共同财产;而陈某与张某离婚后,要求张某的父母返还自己的土地补偿款58 700元的诉求得到法院支持,是因为这笔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陈某所有,所以当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后,此款应被返还。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张某诉陈某的法务咨询师案例

【案情简介】2011年农历六月,张某和陈某经人介绍订婚,因张某所在生产组要分土地补偿款,张家为使家庭迅速“添丁进口”多得补偿,迫使张某和陈某在交往不到一个月的情况下登记结婚。婚后不到三天,张某继续到外地上学,陈某在张家仅住了几个月就回其娘家居住。其后,陈某因向张某索要生产组每人发放的土地补偿58 700元而多次发生争执。2013年,张某以夫妻相处时间较短、双方无感情基础为由两次到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在和好无望的情况下,法院于2014年6月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判决二人离婚。离婚后,陈某要求张某父母返还自己的土地补偿款58 700元,张某父母以办理结婚、待客、买家具等已将钱花完为理由拒不交出。多次索要无果后,陈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张某父母再次诉讼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补偿款是陈某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取得的按份共有财产,陈某对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对于张某父母辩称的该款全部用于办理结婚、待客、买家具的理由不予认可,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张某父母偿还陈某的土地补偿款58 700元。(www.xing528.com)

【案例点评】婚姻关系主要体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种。当婚姻存在时,夫妻共同收入属于共同财产;而陈某与张某离婚后,要求张某的父母返还自己的土地补偿款58 700元的诉求得到法院支持,是因为这笔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陈某所有,所以当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后,此款应被返还。此外,本案对于其他人也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张某和陈某在交往不到一个月的情况下,就匆匆忙忙登记结婚,彼此并不了解,很难包容彼此的缺点。轻率的结婚,埋下了“闪离”的隐患。张某一家把获取土地补偿款等利益作为结婚的主要考量因素和目的,过于看重婚姻的财产关系,忽略了婚姻最重要的是人身关系,配偶长期在一起生活需要情投意合的感情基础。仓促的婚姻从根子上就缺乏感情基础,所以极不稳固,不仅对个人、家庭是不负责的做法,更存在着法律和财产上的风险。金钱买不来爱情,也锁不住婚姻。所以终身大事还是谨慎为好。

(点评人:第五期全国廉政与法治建设研修班学员 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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