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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停车被盗,法院判宾馆承担责任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郑某次日早上退房取车时发现车辆被盗,随即报案。保安人员指挥司机停车,仅仅是为了保障宾馆外车辆有序地停放。因此,郑某车辆被盗的责任不在宾馆一方。法院认为,宾馆作为服务场所,对入住客人的人身、财产均应承担安全保障的义务,现司机郑某在宾馆住宿,并经该宾馆的保安指引将车辆停放在宾馆外,保安也对该车进行了登记,故宾馆对于该车理应承担保管责任,这一保管责任是宾馆对其客人进行消费所应提供的一种附随义务。

宾馆停车被盗,法院判宾馆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司机郑某驾驶一辆轻型货车于2006年3月21日住宿在广州市花都区某宾馆,并按宾馆保安指挥将车辆驶入指定的位置停放,保安对车辆进行了登记。郑某次日早上退房取车时发现车辆被盗,随即报案。因此案未破,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郑某及车主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宾馆未尽保管义务,要求宾馆赔偿人民币76 383元。宾馆业主则提出,该宾馆根本没有停车场,周边的街道、公路,均不属于宾馆的范围,宾馆也没有向司机发放停车卡或收费,二者之间根本没有保管合同关系。保安人员指挥司机停车,仅仅是为了保障宾馆外车辆有序地停放。此外在宾馆门前也有告示:“不保管任何车辆,自己保管,损坏遗失不负责任。”因此,郑某车辆被盗的责任不在宾馆一方。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宾馆作为服务场所,对入住客人的人身、财产均应承担安全保障的义务,现司机郑某在宾馆住宿,并经该宾馆的保安指引将车辆停放在宾馆外,保安也对该车进行了登记,故宾馆对于该车理应承担保管责任,这一保管责任是宾馆对其客人进行消费所应提供的一种附随义务。因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宾馆赔偿原告损失76 383元。

【案例点评】本案受理法院判令宾馆赔偿原告丢失汽车损失是正确的,引用的是原《合同法》相关服务义务的规定。根据宾馆行业服务惯例,宾馆应该为客人提供停车服务,不管是否单独收取停车费都是附加的服务项目。在法律上,这属于主服务项目的一种附随义务。《民法典》合同编第21章有“保管合同”典型合同类别。《民法典》第888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保管物品丢失,保管者应该负责赔偿。(www.xing528.com)

(点评人:资深媒体人、全国廉政法治建设研修班学员 陈清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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