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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水身亡案获巨额赔偿,法务咨询师详解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6年6月上旬的一天晚上,周先生驾车行使于京山县雁门口镇途中,不慎冲入水塘,三天后被人发现,经确认为溺水窒息死亡。根据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规定,一旦确认周某是骗保自杀,他的家人将得不到任何赔偿。警方结合周某没有毒驾、酒驾的记录,最终认定,他的死亡为意外溺水。后来,法庭查清证据,决定由各方参与调解理赔结案,11家保险公司合计赔付投保人周某家属金额980多万元。得到保险公司拒赔后,再到法院提起诉讼。

溺水身亡案获巨额赔偿,法务咨询师详解

【案情一】某客户在四川三岔河钓鱼不幸坠湖溺水身亡,生前该客户经济实力雄厚,从2010年开始陆续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多份高额保险。在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第一时间组织核实工作,并在最短的时间完成了审核流程,并最终赔付身故受益人共1020万余元。

【案情二】湖北荆门做工程生意的周先生,从2009年开始陆续在11家保险公司投保58份保险,其中有22份是属于他个人的意外险,保额达1097万元。2016年6月上旬的一天晚上,周先生驾车行使于京山县雁门口镇途中,不慎冲入水塘,三天后被人发现,经确认为溺水窒息死亡。周围群众发现后报警。警方勘查了事故现场,排除他杀嫌疑,认定为意外交通事故

【理赔诉讼】2016年11月,原告周先生的女儿周某云将中国平安人寿荆门中心支公司等保险企业告上法庭,这是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庭审理湖北荆门保险行业最受关注的第一案。在庭审现场,几方就公安机关的相关调查情况、案发地现场情况等进行了激烈辩论。保险公司列举的疑点,主要有三个:①周某在死前几个月内,刚刚投了巨额保险,有骗保嫌疑;②周某生前公司经营不善,欠有外债,有骗保动机;③周某死亡时未解开安全带,车窗也未打开,没有自救措施,更像是自杀。根据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规定,一旦确认周某是骗保自杀,他的家人将得不到任何赔偿。警方结合周某没有毒驾、酒驾的记录,最终认定,他的死亡为意外溺水。后来,法庭查清证据,决定由各方参与调解理赔结案,11家保险公司合计赔付投保人周某家属金额980多万元。(www.xing528.com)

【案例启示】①第一个案例并没有引起多少媒体关注,所以警方认定投保人死因后,理赔比较顺利。第二个理赔案例,通过媒体报道和当地保险协会介入形成舆情热点。此案备受关注,因为11家保险公司保单加在一起,涉及的总保险金额高达1097万元。当时是湖北省最高理赔金额。进入诉讼理赔程序后,法院选择了调解理赔,最终11家保险公司完成了赔付。②通过以上两例保险理赔案例,可以给投保人以下启示:首先,投保人出现交通事故等意外之后,家属第一时间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并报警,由警方及时保留现场,有利于日后警方对事故性质定性;另一方面应该在48小时内告知投保的保险公司。否则影响了警方报案和保险勘查,都对理赔不利。其次,如果当事人和投保人没有生命威胁,尽量不要轻易驶离现场。最后,当事人证据齐全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得到保险公司拒赔后,再到法院提起诉讼。③涉及事故理赔,主要参考《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还可参考《保险法》第22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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