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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龙哥反杀案分析与判断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如此紧张时刻,判断“龙哥”返回汽车是终止侵害是不可能的。④“龙哥”在回逃过程中有捡刀行为,这直接证明了其持续侵害的企图,而刀被第二次抢夺。⑤“龙哥”回车还有可能以车为武器继续开车撞击于某,因为于某自身已经受伤,无法逃离,也无法用别的方法制止更进一步的伤害,除恶务尽是唯一出路。此外,造成“龙哥”死亡的一刀,不一定是最后追杀时砍的。

昆山龙哥反杀案分析与判断

【案情简介】“龙哥”,真名刘某龙,甘肃省镇原县人,2018年8月27日晚,其在昆山市因开宝马车在人行道行驶,与骑自行车的于某引发口角导致冲突,提刀追砍于某,却被于某反砍身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8月31日下午,刘某龙的遗体完成尸检。刘某龙生前多次犯罪入狱,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4年6个月。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刑拘5日。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9个月。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3年。2013年7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2年2个月。从19岁开始偷窃,5次被判刑坐牢,加起来总共服刑10年5个月。

【案例分析】①《刑法》第20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②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③本案最直接的证据在于,刀是“龙哥”二次返回从汽车里拿出来的,所以这直接证明车里有凶器。在如此紧张时刻,判断“龙哥”返回汽车是终止侵害是不可能的。无法排除其返回是否是为了进一步寻找凶器。广为流传的“美国黑人拒捕受伤后返回汽车拿枪射杀警察”的视频,在前一段时间疯传,与这次“龙哥”返回车内拿刀是同理。④“龙哥”在回逃过程中有捡刀行为,这直接证明了其持续侵害的企图,而刀被第二次抢夺。⑤“龙哥”回车还有可能以车为武器继续开车撞击于某,因为于某自身已经受伤,无法逃离,也无法用别的方法制止更进一步的伤害,除恶务尽是唯一出路。此外,造成“龙哥”死亡的一刀,不一定是最后追杀时砍的。⑥本案给大众的启示是:遇到交通纠纷要互相谦让、依法办事,当事人不可妄为动粗。(www.xing528.com)

(点评人:北京市执业律师 李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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