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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嫖敲诈案|法务咨询师·案例分析|涉案金额超标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被告人以况某嫖娼要带其到公安局接受调查为由,敲诈况某3000元,未出具罚款收据。上高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晏某、凌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抓嫖为借口,采用威吓的手段,索得被害人人民币6000元,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应认定3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3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罪名不妥,不予支持。两次合伙敲诈当事人6000元以上,涉案金额超过了敲诈勒索罪4000元以上的立案起点。

抓嫖敲诈案|法务咨询师·案例分析|涉案金额超标

【案情简介】被告人晏某于2003年下半年起被上高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聘为协警,其工作职责是发现和搜集各类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刑警值班备勤,看守违法犯罪嫌疑人。2009年9月间,晏某找到熟人凌某,要其做他的“内线”,帮助提供犯罪线索,并许诺给予一定的报酬。被告人凌某又邀赵某一起做晏某的“内线”。2009年9月16日上午,被告人凌某发现被害人况某从该县锦江镇胜利路一按摩店出来,神色慌张,于是打电话通知晏某和赵某。随后,在该县敖阳镇五马村附近一偏僻处,凌某和随后赶到的晏某、赵某将况某拦下。晏某自称是公安局的,并出示了工作证。三被告人以况某嫖娼要带其到公安局接受调查为由,敲诈况某3000元,未出具罚款收据。后赃款被赵某丢失。9月17日,三人又以相同手法敲诈被害人杨某3000元并私分。

法院审理】案发后,上高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晏某、凌某、赵某犯滥用职权罪向上高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高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晏某、凌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抓嫖为借口,采用威吓的手段,索得被害人人民币6000元,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应认定3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3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罪名不妥,不予支持。鉴于3名被告人有投案自首、退回全部赃款等情节,法院一审判决晏某、凌某、赵某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管制1年、1年、10个月。(www.xing528.com)

【案例评析】①三被告人共同实施犯罪,属于共同犯罪。两次合伙敲诈当事人6000元以上,涉案金额超过了敲诈勒索罪4000元以上的立案起点。②法院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认定案件性质,因为协警不是警察,不属于公职人员编制,所以公诉机关以“滥用职权罪”的罪名起诉不妥,根据3名案犯的犯罪行为应该是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不是“滥用职权”罪。如果涉案人是正规公职人员编制的民警,可以按“滥用职权罪”定罪。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擅自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和处理的事项或者不正当行使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从3名被告人的犯罪过程明显可以看出,其犯罪手段和目的是通过要挟、威吓被害人,获取被害人钱财,并非因为滥用职权给被害人造成损失。滥用职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敲诈勒索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本案中的3名被告明显具有强索被害人财物的目的,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③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即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不仅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本案中,晏某等被告虽然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要求,但晏某私自邀请凌某、赵某一起抓嫖的行为本身就是非法的,并不是正常的执法行为,不能被认定为滥用职权造成的后果。综合以上分析,晏某等被告互相勾结,以公安干警身份抓嫖娼的名义进行罚款并私分,目的明确、分工细致,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特征,应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上高县人民法院改变上高县人民检察院的案件定性是正确的,考虑到被告人有投案自首和全额退赃等情节,上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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