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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分析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20年10月10日,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施某隆、秦某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闵行区法院开庭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晨担任公益诉讼起诉人,检察官舒丙会出庭支持公诉。此案是闵行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对于犯罪轻微的涉案人免于追究刑事责任,责令赔礼道歉和民事赔偿。

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分析

【案情简介】2020年10月10日,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施某隆、秦某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闵行区法院庭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晨担任公益诉讼起诉人,检察官舒丙会出庭支持公诉。此案是闵行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0年3月中旬,施某隆通过微信从高某(另案处理)处获取1万余条包含姓名、手机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并以牟利为目的出售给秦某迎,获利人民币2800元与高某分赃。秦某迎利用所购信息以拨打电话、添加微信等方式开展影视投资等业务推销活动,对被害人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导致不特定多数公众的隐私受到侵害,财产利益亦可能因此受损或有受损的危险。

【法院审理】庭审中,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证实两名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危害到不特定多数公民的隐私权,乃至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向区法院提出,要求两名被告人删除保存在手机、电脑等存储介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还要求施某隆对其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www.xing528.com)

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施某隆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秦某迎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被告人施某隆的违法所得2800元;被告人施某隆、秦某迎永久删除保存在微信、手机、电脑等存储介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施某隆、秦某迎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就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施某隆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人民币2800元;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案例点评】①本案根据犯罪危害性不同,分别判处犯罪嫌疑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附带民事赔偿。对于犯罪轻微的涉案人免于追究刑事责任,责令赔礼道歉和民事赔偿。②本案司法程序规范,定罪量刑适当。③此案给公众的警示意义是:社会上的很多人以为买卖公民信息只是民事侵权行为,就是罚款和赔偿了事,实际上严重的会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要增加法律意识,不要以身试法,为了金钱利益去收集、买卖或者传播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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