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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缘起与选题意义-法律论证的谬误研究成果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研究的缘起本书以“法律论证中的谬误研究”为选题,源自于以下两个动因:第一,试图顺应非形式逻辑研究向部门化、领域化推进的国际学术潮流。然而,这种好像要造成形式化逻辑一统天下的趋势却推动了谬误研究的发展,映衬出谬误论的意义。

研究缘起与选题意义-法律论证的谬误研究成果

(一)研究的缘起

本书以“法律论证中的谬误研究”为选题,源自于以下两个动因:

第一,试图顺应非形式逻辑研究向部门化、领域化推进的国际学术潮流。非形式逻辑作为研究自然语言论证的逻辑,它主要的对象是一般论证、论辩和谬误理论以及批判性思维方式的训练与培育,因此谬误论研究是现代非形式逻辑的重要组成部分,辨识谬误、识别谬误和评价方法是非形式逻辑中占优势的论证评价方法。

在法律层面尤其是法律论证的过程中,非形式谬误理论是研究法律论证(逻辑)的理论工具,同时也是建构法律论证逻辑研究的必要(构成部分);在法律论证过程中分析谬误、研究谬误,为论证结论的得出提供行之有效的谬误分析法(包括非形式分析法、语用分析法)。法律论证中的谬误在法律逻辑、法律论证逻辑和法律修辞层面是有明确的分门别类系统的。在非形式逻辑的谬误论中,论证的谬误和有效论证之间的界限并不分明,在一类案件中可能是谬误的论辩模式,但在另一类案件中可能就被认定为具有强大说服力的有效论证。法律论证中的谬误研究虽然是针对违背论证要求设定的逻辑形式、程序规范、进度要件等规则确立的论证行为,但在实质上也是一种以言取效的法律论证方式,所以必须根据情境化基础,根据论证主体之间言说互动的语轮走向、关联程度以及诉诸类型的语用剖析确立论证谬误的认知、辨识、分类、运用、排除与调整规则。针对微观层面上论辩诉求的利益考量、以及宏观层面上论证程序的有效规范,需要灵活地处理法律论证谬误问题,从而实现基于特定语境下论证的有效性。毫无疑问,开展法律论证中的谬误理论的研究,是非形式逻辑研究的领域化、情境化以及向法律适用、法律实践等应用领域作纵深推进的必然选择。

第二,出自于非形式逻辑理论与实践的本土化的诉求——即出自于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法律适用、法律实践和法律实现——对法律论证中的谬误理论探索的诉求和回应。伴随着中国法治春天的到来,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程中,建设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依法执法、依宪行政……法律运行必须坚持和贯彻严格依法、司法独立、程序正义和形式正义,那么所立之法何以成为良法、善法?所适之法何以法定、同一、理据充分?所执之法,何以法以服人?在层出不穷的冤假错案之中,除了人治思维、维稳思维、政治至上、权力本位、情礼盛行之外,就是我们的法律思维、我们的办案思维,我们的司法判决还缺少逻辑思维、缺少逻辑理性的制约和规制。

其实,人是不可能不犯错误的,法律适用中的法律思维也同样如此。问题在于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谬误,减少冤假错案,我们除了张目法律至上、法治思维之外,必须弘扬逻辑思维、论证思维、说理思维、辩审思维、辨谬思维,最大限度地减少疑罪从轻、有罪推定、排除非法证据和仅凭口供定罪等大量低级谬误,对此唯有强化法律人的法律论证思维能力、法律批判性思维能力、辨别和规避谬误的能力!因此,致力于法律论证中的谬误研究,是迈向法治思维的必然,是推进建设法治中国的自然选择

(二)选题的意义

1.研究法律论证中谬误之理论意义

(1)谬误研究可以丰富现代逻辑体系

开展谬误研究尤其是开展法律论证的谬误——可以孕育新理论,可以提出新逻辑观,更可以丰富现代逻辑体系尤其是非形式逻辑的理论创新。一种逻辑可能会产生两种这样的情况:一是原有的理论无法排除谬误或是某一类推理无效,其原有理论可能会将谬误判定成为正确或是其有效的,因此就有了对原有理论作出的限制与完善,新的理论也就产生了;二是原有理论已无法说明某种推理是否有效,因此逻辑学家通过建构一些新的概念,创造新的概念来诠释。(www.xing528.com)

从传统逻辑的历史发展过程看,谬误始终是古典逻辑体系的一部分,这样的传统一直延续到当代“导论”性逻辑教科书。在文艺复兴时期,谬误论成了论证理论的代用品,其作用在于弥补推理的形式理论应付日常论证的不足,而且,不管何种推理总是语言的运用,语言谬误干扰推理,所以尽管谬误论的作用不像在12世纪那样显眼,但终究还在逻辑体系中占了一个偏僻的角落。当形式化的浪潮席卷逻辑的时候,似乎预示谬误论将要寿终正寝。然而,这种好像要造成形式化逻辑一统天下的趋势却推动了谬误研究的发展,映衬出谬误论的意义。谬误研究逐渐由事实世界转向生活世界,由形式分析法为主转向非形式分析为主导。形式化逻辑不能完全解决论证评估的问题,谬误分析可以指引人们构建一种合适于科学论辩和思维的、具有普适性的论证逻辑,因此谬误理论必定是论证或论辩理论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不仅和语言修辞、语用论辩、论证理论、批判性思维互相激荡、相互促进、相互融合,而且也和认知系统、认知科学的最新研究联系起来[1]。在此进程中,当代谬误的研究孕育着法律逻辑及非形式逻辑之新理论。

谬误研究的新开展孕育着新逻辑观,新逻辑观的产生昭示了逻辑学理论的创新。从理论上看,过去的逻辑观是怎么对待法律论证的,可能我们根本就没有注意到,其实它就是把一般逻辑简单地运用到司法领域。逻辑与法律关系密切,虽各种理论对逻辑的看法不同,但对逻辑基础性研究却是十分关注。如近代法学一般把形式逻辑(演绎逻辑[2])是理性主义之基。人们普遍认为,演绎推理结论是肯定,满足了一致性、确定性、一致的心理需要,其体系是概念清晰、逻辑一致、顺序妥当的法律逻辑体系,法学家在那个时代有一种无法抵御的魅力。

然而,逻辑有效性是合理性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在形式上逻辑涉及前提和结论,在实际意义上各种法律规则之间的选择是否得到证立和前提是否可接受的问题不置可否。在逻辑方法中,合理与形式有效性并不能相等。全面评价法律论证不仅要考虑形式标准,还需要结合实质标准,才能全面评价法律论证。[3]作为法律思维的评价、分析工具,“有的论证既向形式分析开放的,同时也向非形式逻辑开放。前者关于论证有效性,后者关于前提之可接受性”。而新逻辑观研究的是人们应该怎样去推理,因此首先要明白人们实际上是怎么推理的。过去认为逻辑是一种心理学,是可描述性的话语,实际上逻辑学是一种规范学,跟心理学描述没有关系,逻辑学家以其所认为对的推理方式进行推理,因此就有了演绎的有效性标准,但依照新逻辑观肯定是错误的,因为在我们日常生活里面要求论证、证明里不必然都要达到百分之百。具体到法律领域,刑事诉讼是排除合理怀疑,民事诉讼采用比较证据优势规则,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论证的谬误比一般论证的谬误更强调标准。逻辑学研究素来都以推理或论证形式有效性为中心,尤其是现代形式逻辑(数理逻辑)固守乃至长期困固于演绎中心主义的形式有效性,否定甚至排斥任何不能必然得出的逻辑可能具有的合法性。但是,当代谬误理论视域中,判定法律论证的谬误所依据的有效性及其保障条件远远超出了演绎逻辑的有效性。因此之故,法律论证的谬误研究意味着新逻辑观以及新逻辑观所带来的逻辑学中的——非形式逻辑、批判性思维、法律批判性思维、法律论证逻辑的新开展!

(2)谬误研究可以促使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的向前发展

形式逻辑尤其是那种用人工符号化的数理逻辑,仅仅适合于演绎推理论证的可靠性、一致性或形式有效性之评价;而面对大量日常交往、日常生活中的实质性谬误(非形式谬误)还需要一种不同的论证评估工具。谬误论证不认为谬误与演绎无效可以画上等号,也不认为良好论证与演绎有效可以换上等号。认识形式化逻辑标准对于构建和评价科学主张是不充分的,而且,超逻辑形式标准的修辞学的思考与行为,不一定意味着是非理性的。由此,非形式逻辑应运而生。非形式逻辑强调论证是一种语言行为,研究论证的结构、评估、非形式推理和谬误,和新修辞学一样,它放弃了演绎证明或有效性的基本标准,显现出强烈的语用学特征。这就表明,非形式逻辑需要一种理论来支撑。一旦这种逻辑有朝一日建立并完善起来,谬误研究就可以不再是独立的东西,而是可以作为非形式逻辑的一个重要部分存在。谬误分析对经典逻辑进行了补充,使以真值函项为核心的概念,形式化逻辑以有效性为评估标准不能或不愿对付这些论辩或论证问题是否得以初步处理及认真对待。这激发了传统逻辑获取新生的路径。谬误经研究最终实现论证逻辑。谬误分析建构一种引导人们适用于日常思维、科学辩论和普适性的逻辑论证。“非形式逻辑”重在对论辩或论证的研究,这是对形式逻辑地位的一种严峻挑战,同时也是对传统逻辑之洗礼。非形式逻辑、新修辞学、论辩理论等新的学科从论辩、论证的角度研究谬误。谬误已不再是形式推理封闭语境中理性的迷失,而是批判性的讨论、理性的对话、社会交际中互动的个人或团体对交际规则或对方的违反行为。

2.法律论证中的谬误研究的实践意义

(1)有助于提高判别法律论证过程中出现谬误的水平,更有助于尽量避免和克服法律论证过程的谬误。非形式逻辑对于谬误理论的论证结构分析提出很多新的模型和方法,其中也有吸收论辩理论的方法。而这些方法在计算机领域的如人工智能研究领域中被广泛应用。这种新模式可以识别、分析及评价特殊类型的法律论证,特别是那些不依赖归纳和演绎逻辑并把很多常见类型均为谬误而排除的法律论证。人们在实践中常被某些信念支配,然而论证中产生的信念,起到支持信念或否定信念的作用。谬误论证以信念为基础,易造成错误。对谬误的研究,首先要阐述谬误自身性质及具有的迷惑性,这对防止有害于实践之后果很重要。聪明的实践者总会反复思考用于指导实践信念是否正确,因此对谬误研究有利于提升判断谬误的能力,更能通过有效的批判性思维减少甚至避免谬误。

(2)谬误的辨识、分析、评价以及规避的研究,有助于培养法律人以及所有参与法治建设者的法治思维能力

在运用论辩框架上的论证围绕着依法治国的使命,按照麦考密克的观点,法官最基本的责任是维护人民的尊严和自由。裁决是否合理公正需要运用逻辑论证来显示,用裁决论证的方式表明裁决是公正的。非形式逻辑专家指出要明白显示合理性,人们可能主观认为事实上是合理的,也可能事实上就是合理的,但具体事实究竟如何?必须要用语言显示合理性,通过论证把这种合理性表达出来。体现在法律上公正是什么?中国一直在讲实质正义,那如何体现实质正义呢?还需要通过形式正义一套说辞与论证来表明是正义的。依法治国靠法官,最终就看是不是依据法律裁决,是不是公正的,是不是合理的,法官的裁决具有权威性、终局性,但是因为用的是非演绎的论证,所以没有不可错性。但鉴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在裁决方面,甚至包括司法活动、论辩、诉讼等环节都存在很多问题。通过司法中查纠的谬误,建立一种预防、纠正这种机制和办法,通过熟悉常见的谬误,特别是司法活动中常见的、容易犯的几种谬误,我们找到预防纠正这种机制的办法之后,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论证水平,从而推进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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