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谬误的内涵及研究发现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谬误的内涵有不同的认识。亚里士多德把谬误定义为表面的反驳或虚假的,他把谬误限定在“争辩论证”范围内,即不具备真正反驳条件和使用了诡辩推理的论证都是谬误。即认为谬误是由于论证强度不足所造成的。亚里士多德在《辨谬篇》中指出“在某特殊领域中有知识的人,其职责是避免在自己的知识范围内作出荒谬论证,并能指出进行错误论证人的错误所在”。

谬误的内涵及研究发现

关于谬误的内涵有不同的认识。亚里士多德把谬误定义为表面的反驳或虚假的,他把谬误限定在“争辩论证”范围内,即不具备真正反驳条件和使用了诡辩推理的论证都是谬误。他的这一界定,为后来的各种定义开创了各种可能的方向。同时,亚里士多德分别在他的《辩谬篇》《前分析篇》《修辞学》中提出关于谬误的理论说明。包括关于论辩性的推理说明,证明性三段论的说明和关于修辞谬误的说明。[29]“谬误在天国为神祗所作的雄辩一经反驳,它存在于人间的就声誉扫地了。”[30]除亚里士多德之外,关于谬误还有如下观点:

(1)用推理定义谬误。即把谬误理解为是在推理过程中出现了无效推理或逻辑错误。例如巴克尔提出,谬误是推理中的逻辑错误……谬误概念在逻辑上被限定于推理过程中的错误。

当一个结论因逻辑的差错,被误认为已是由前提证明,这也就犯了逻辑意义上的谬误。如一起碰撞案中,被告在医院给了原告700元钱垫付医疗费,这笔钱属于借款还是赔偿款,如果法官就此认为撞伤他人最合理的就是先垫医疗费。[31]表面看,这是一个充分条件的假言命题,但实际上这又是一个必要条件假言命题,法官在认定中将必要条件当成了充分条件,此处的谬误就是推理上的谬误。

(2)用逻辑规则定义谬误。以逻辑规则的视角看,人们在思维逻辑的过程中违反思维规律而导致的错误被称为谬误。即谬误“在形式逻辑科学中,主要是指人们在思维活动中,自觉或不自觉地违反了思维规则或思维规律而导致各种逻辑错误。”[32]逻辑上,如原因甲出现,那么乙作为结果而随之而出现,因此原因甲是结果乙的充分条件。结果乙出现是证实原因甲出现必要条件。如果以结果乙出现就认为是原因甲必然出现或由原因甲引起,就犯了违反思维规则的逻辑谬误。

(3)用论辩定义谬误。这种定义,谬误是指对论辩规则的破坏,进而影响了有效的言语交际行为。这种定义包含会话语境等语用问题,从逻辑学视角看,该种定义并非全面。

(4)用论证强度定义谬误。即认为谬误是由于论证强度不足所造成的。即把论证中的非演绎推理论证都视为演绎谬误的缺陷。这种定义的缺陷也很明显,它没有办法解释为什么有些形式有效的推理而实质上是谬误的问题。(www.xing528.com)

(5)用论证来定义谬误。即认为谬误是一个错误论证的过程。亚里士多德在《辨谬篇》中指出“在某特殊领域中有知识的人,其职责是避免在自己的知识范围内作出荒谬论证,并能指出进行错误论证人的错误所在”。[33]目前的通说认为用论证来定义谬误是比较合适和理智的方式。

本书无法就每一种定义进行详细说明,也无意于就各种定义的优劣作出评述,这并不是说概念的澄清无关紧要,而只是基于行文的目的原因,一方面没有必要纠缠于这些概念的区别之中,另一方面这也不是本书所力所能及的。这里仅需要说明,依据语用论辩的视角来定义谬误,就法律论证的评价来说是否适当,即已足够。

在批判性论辩视角下,法律论证是一个解决争议、消除分歧的对话过程,这个过程需要一个理性的规则来保证对话者作出的言语行为也是理性的,如果不能保证规则的正常实施,对话解决纠纷就会失去理性的基础,谬误在批判性论辩中被定义为“(讨论中的任何一方在讨论的任何阶段)对实施批判性讨论的任何讨论程序规则的任何违反”。[34]在法律论证评价中,谬误辨识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它首先是对其本身进行识别,其次有助于识别法律论证中存在的其他问题。谬误就像是刑法中的犯罪,一定的行为触犯一定的规则就可被认为是犯罪,谬误也是如此一个论证或言语行为。违反了论证规则或对话的理性规则就可被认为是谬误;同时,谬误也是对法律论证中的错误进行区分的手段,不同的错误被冠以不同的“罪名”,从中不仅可以知道论证出现了错误,而且还可以明确论证具体犯了什么错误。

与批判性论辩的规则相对应,这个关于谬误的定义包含了论证评价中的所有要素;关于论证言语的谬误、关于程序的谬误、关于论证前提的谬误、关于论证型式的谬误等,这至少能够保证,论证中出现的所有与评价有关的要素,谬误型式都能够作出回应,换一个角度来说,尽管关于谬误的定义众说纷纭,但这些争议的存在并未在一些基本谬误识别方面造成困难,因为,概念的“核心”还是能够维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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