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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客观评价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于此,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应首先从制度应有的把握视角、制度构建之底线思维、正确把握与审判中心以及辩诉交易制度之间的关系等进行把握,才能保证理论研究方向之正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客观评价

反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实践困境和理论误区,之所以会出现如此情势既与制度自身完备性欠缺有关,又与制度支撑性理论缺失有关。制度自身完备性问题包括:第一,立法对该项制度的性质规定不够明晰,“认罪认罚”究竟是公安司法机关的权力抑或是被追诉人的权利不够明确,以至于对诉讼中的哪一方具有启动该制度的权利(权力)存在模糊认识,将“认罪认罚”当作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恩赐”。如此便难以保证控辩双方协商之平等地位,进而难以保证认罪协商具结书之真实性和自愿性。第二,“值班律师”“量刑建议”等制度设计,同样没能从根本上对被追诉人的利益与诉求予以考虑。由于值班律师权利不够明晰或者难以与辩护律师获得相同地位,从而导致真正的量刑协商无法实现,而量刑建议则会变成检察机关的一家之言。因此,一些律师对于值班律师的工作并非真心参与,一方面自身权利得不到充分之保障,另一方面担心由于无法阅卷、不了解案情最终提升错案风险。第三,作为一种新型诉讼模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缺乏必要的制度支持及程序改革的配套衔接。[1]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身实践操作过程而言,现有法律规定缺失判断认罪认罚之真实性、自愿性的具体标准,缺失从宽之具体的层次化、具体化的操作标准等。而其他制度(如审判中心主义)以及具体诉讼程序选用方面的衔接规定缺失,导致其难以实现制度运行之游刃有余。

制度支撑性理论方面问题包括:首先,对于制度之价值定位存在难以明确或取舍之问题,对于公正与效率的价值之争虽存在明显的追求诉讼效率之倾向性,但与此同时也导致了支撑性理论研究的狭窄性——注重效率提升而忽视追求公正,也进而导致相关辅助性制度的设置更倾向于对效率提升的保障而忽略对被追诉人公平地位的保证。其次,对于制度的把握也呈现出一种程序与实体之间的错位。在探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整体层面的从宽时,更多地关注实体方面的从宽对被追诉人的激励价值,即重实体从宽而轻程序从宽。而在探讨保障这种从宽具体落到实处时,则更多地关注从程序层面予以保证而缺失实体从宽之具体标准,进而又使其陷入了自由裁量之领域。最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之核心认罪认罚协商程序运行缺乏完美的理论依据,因为这一程序既不同于英美法系之辩诉交易制度,又不同于大陆法系之处罚令制度,而是对两种制度借鉴后的采撷使用,但缺失自己独立的理论依据,进而导致实践运行缺失稳固的根基,也造成在协商过程中对协商发起权归属、控辩双方地位认知、协商范围及深度把握等问题产生不同认知,最终导致实践运行问题丛生。根据上述分析可知,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构建问题,既要注重对于实践运行机制及辅助性制度的完善,又要注重制度构建所依托的理论根基的探讨,而实践运行之问题皆可归结于理论之缺失。因此,应该从研究支撑性理论这一视角作为突破口,在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构建好坚实的理论基础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其具体制度。而理论的研究的前提则是把控好应然之视角。基于此,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应首先从制度应有的把握视角、制度构建之底线思维、正确把握与审判中心以及辩诉交易制度之间的关系等进行把握,才能保证理论研究方向之正确。(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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