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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机制与责任原则:多边环境协定研究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遵守机制的基石。这些现实情况的存在决定了遵守机制必须在不同缔约国的遵约行为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 目前看来, 最好的平衡点就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巴塞尔公约》 和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遵守机制的规定虽与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 原则不完全一致, 却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均可接受的折中安排。

遵守机制与责任原则:多边环境协定研究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遵守机制的基石。 绝大部分多边环境协定的缔约国都是既包括发达国家也包括发展中国家, 客观上需要划分两种类型缔约国承担的不同责任。 两种类型国家由于在经济发展水平、 遵约所需技术、国内执法手段、 公众对环境条约的理解和重视程度等方面都有一定距离, 而上述因素对遵约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 因此, 截至目前, 几乎所有的遵守机制都考虑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或者说, 几乎所有的遵守机制都是以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实际遵约能力为出发点的, 同时也充分衡量了有关资源, 如支持遵约的资金、 技术等, 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缔约国之间进行流动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目前通过缔约方会议以决议的形式规定了遵守机制的几个多边环境协定, 本身都包含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内容, 如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及其 《京都议定书》、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等。 相应地, 这些条约的遵守机制的设计理念、 具体程序和拟达到的制度目标都贯穿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另一方面, 多边环境协定中有区别的义务决定了该原则的应用。 如: 发达缔约国一般需要率先履行实质性义务, 而发展中缔约国往往会有一定的履约宽限期; 发达缔约国需要承担资金、 技术等方面的援助义务, 发展中缔约国履约宽限期满后, 往往面临高昂的遵约成本等。 这些现实情况的存在决定了遵守机制必须在不同缔约国的遵约行为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 目前看来, 最好的平衡点就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很多遵守机制普遍规定了非对抗、 合作、 透明等原则, 但对于应否适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 原则,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观点有分歧。 发达国家主张, 根据 “条约必须遵守” 原则, 各国应履行对其有约束力的条约所规定的义务; 既然在条约义务的设定方面已经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困难, 而且发展中国家已同意受该条约约束, 发展中国家应当履行其相应义务。 而发展中国家则主张, 遵守机制作为条约的附属文件, 应适用条约的原则, 包括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原则; 发展中国家的履约能力取决于发达国家履行资金和技术援助义务的情况, 发展中国家不遵约多出于履约能力不足, 与发达国家缘于政治意愿不足的不遵约应区别对待。

但遵守机制是否应遵循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原则, 即区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不同责任, 目前做法不一。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原则在 《京都议定书》 遵守机制中体现最明显: 机制序言规定应遵循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第三条; 促进分支机构应根据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采取措施; 强制分支机构仅处理附件一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的遵约问题, 强制性措施仅适用于这些国家, 但强制分支机构中也必须有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委员。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遵守机制对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原则无具体体现。 《巴塞尔公约》 遵守机制规定, 应特别注重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的特殊需求。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履约遵守机制规定, 应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 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以及经济转轨国家 “在执行议定书方面遇到的困难”。 《巴塞尔公约》 和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遵守机制的规定虽与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 原则不完全一致, 却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均可接受的折中安排。

[1] 曲格平主编: 《环境保护知识读本》,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37页。

[2] Edith Brown Weiss, In Fairiness to Future Generations: International Law, Common Heritage,and Intergenerational Equity,The United Nations University Press, 1989, p.1.(www.xing528.com)

[3] 王树恩等主编: 《人类与环境》, 天津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第35页。

[4] 陶迎: 《对美国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的法理分析》, 载 《重庆环境科学》 2001年第6期。

[5] 参见王曦编著: 《国际环境法》,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第114页。

[6] 参见曲格平: 《从斯德哥尔摩到约翰内斯堡的道路——人类环境保护史上的三个路标》, 载 《环境保护》 2002年第6期, 第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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