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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几个重要问题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 有关国际组织在遵守机制运行中的地位遵守机制未对观察员 参与遵约委员会会议作出规定。议定书第5部分第11条规定, 议定书非缔约国、 国际组织以及从事臭氧层保护活动的非政府组织可被批准作为缔约方会议的观察员。遵约委员会的成员不允许非政府组织观察员参与其决策过程。最后, 遵约委员会的成员以及该决策过程的全体当事人应当保证其获知的机密信息的机密性。

关于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几个重要问题

(一) 有关国际组织在遵守机制运行中的地位

遵守机制未对观察员 (Observer) 参与遵约委员会会议作出规定。 议定书第5部分第11条规定, 议定书非缔约国、 国际组织以及从事臭氧层保护活动的非政府组织可被批准作为缔约方会议的观察员。 但该规定并不适用于遵约委员会的会议, 因为它不是缔约方会议附设的临时性机构 (Ad Hoc Institution)。 实践中, 遵约委员会可决定邀请与议定书的实施和遵守相关的当事方, 也可邀请受到不遵约案件影响的当事方参加会议。 此外, 自1993年第6次遵约委员会会议开始, 遵约委员会已经形成定例, 邀请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al Program, UNEP)、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 UNDP)、 世界银行 (World Bank) 的代表参加会议, 它们是作为议定书多边基金的实施机构被邀请的; 另外还会邀请全球环境基金 (Global Environmental Facility, GEF) 参加, 它主要参与讨论对不遵约缔约国进行财政援助的事项。 遵约委员会的成员不允许非政府组织观察员参与其决策过程。 因为缔约国普遍认为, 处理不遵约这类较敏感事项时, 为避免被指控国感到被孤立、 受谴责的气氛, 应当仅由具同样地位的条约参加国家来作出决策, 因此, 非政府组织从来没有作为代表参加遵约委员会的会议。

(二) 遵守机制运行程序的透明度要求

透明度是遵守机制的一个重要标准和关键目标。 这就要在机制的公开性和保密性之间做好平衡。 确保透明度可以体现在如下方面: 遵约委员会的报告必须是当事国可以获得的。 保密性由下列条款确保: 即该报告不应涉及任何被视为是机密的内容。 另外, 与遵约委员会所作的提交缔约方会议的建议报告相关的任何讨论或交流, 当事国想获得的话, 也必须通过秘书处方能得到。 该缔约国同时还应确保它所获得的机密资料应处于保密状态。 最后, 遵约委员会的成员以及该决策过程的全体当事人应当保证其获知的机密信息的机密性。 这些规定均反映了遵守机制对保护相关国家及其企业商业秘密的关注, 这也是市场或产业发展的要求。(www.xing528.com)

(三) 遵守机制与传统的争端解决机制间的关系

遵守机制与议定书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之间的关系一向被认为是谈判中最困难的议题之一。 根据议定书第14条的规定, 1985年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第11条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同样适用于议定书。 议定书的解释和应用往往会导致争端解决程序的启动, 而遵守机制的启动是在缔约方实施议定书的过程中, 或者更确切地说, 是在发生了可能不遵约的情况下才启动。这两种程序的关系需要厘清。 公约和议定书都没有规定二者适用的标准。在条约制定过程中, 参加国仅仅强调了这是两个不同且彼此独立的程序。缔约方不能将之理解为某种程序相对于另一种有优先性。 它们是平行存在的。 这种观点在遵守机制文本的序言 (Preamble) 中作出了规定, 即 “遵守机制与维也纳公约第11条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在使用上是均等的, 各自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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