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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伦理:区别于商人,决定律师发展水平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律师职业伦理在律师区别于商人方面的价值尤为典型。在深层上,律师职业伦理还具有对律师职业的内在控制作用。其三,律师职业伦理也是决定律师职业发展水平或者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特别是对于律师这种时刻处于各种矛盾和漩涡中的职业而言更是如此。因此,律师不应是委托人的仆人,也不是机械的工人,其应是富含职业伦理精神的法律艺术家。

律师职业伦理:区别于商人,决定律师发展水平

英文“专业”(profession)一词最早是出现在12世纪,意指加入基督宗教修会前所做的誓言;其字源来自拉丁文professionem,意思是“宣告”。所以,专业的概念与其他行业截然不同,因而西方文化中,除了神职人员外,就只有律师和医生能够被称为专业。[30]在职业主义看来,“profession”应该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征:①建基于深奥理论基础上的专业技术,以区别于仅满足实用技巧的工匠型专才。②以公众服务为宗旨,其活动有别于追逐私利的商业或营业(Business)。③形成某种具有资格认定、纪律惩戒和身份保障等一整套规章制度的自治性团体,以区别于一般的“行业”(Occupation)。[31]可以说,职业的特征一主要是从职业的理论基础方面与一般专业技术做了区分,申明职业的理论性,以此区别于专业技术的实践性的特质。特征二和特征三则更多地涉及职业伦理问题,特征二主要涉及的是德行型伦理或者精神方面的伦理价值要求,而特征三则主要涉及职业制度伦理或者说是责任伦理方面。因此可以看出,职业伦理是职业或者职业共同体建构的关键前提。特别是对于律师等法律家群体而言,这种道德化或者精神性要件的需求更为关键。可以说,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伦理已经从一种附属性要求演变为法律职业主体的内在需求,成为法律职业生成及延续的关键。法律职业不再是纯粹的技术性活动,而更多地内含了法律伦理的要求。[32]

律师职业伦理及其技艺同属于律师职业的两大支柱,共同支撑起律师职业活动及连接着向上的职业趋势。即使在每一起案件中都可能有律师良知及职业丑陋面的对垒,然而,律师职业伦理却如同基督教中的圣杯,具有庇佑这种职业的神奇能力,即使曾被忽视却永远不会被蒙上污垢。在《律师道德论》中,乔治·沙司伍德曾经用感性语言描述过职业伦理的重要意义:“在障碍四伏的黑夜里,能照亮前程的火把就是律师道德,这是唯一可以信赖的安全路标。它就像护卫乐园的天使手里的标枪。”[33]在法律职业主义意义上,职业伦理对于律师职业存续或者发展至为关键,这主要体现在:其一,对于律师职业伦理而言,其是律师职业区别于其他行业的主要内在根据。在职业主义角度上,如果律师不具备基本的职业伦理,则就不具备职业的基本特征,因为职业本身就包含着深刻的伦理精神。律师职业伦理在律师区别于商人方面的价值尤为典型。律师区别于商人的基本依据之一在于其有公共利益的追求。一般而言,律师属于国家专门设置或者支持的职业,国家设立或者支持该职业的目的想必不是让其成为逐利先锋,更为重要的是预设其具有公共服务的精神。“职业”不是律师违背其伦理要求的庇护所,律师不能以职业需要而违背律师伦理的基本要求,而是恰恰相反。在深层上,律师职业伦理还具有对律师职业的内在控制作用。如果律师无职业伦理,则如同未经驯化之野兽,因其掌握法律利器,擅长百变技巧之能,具有伶牙俐齿之利,在此方面甚至比野兽更加危险。基于律师可能触及社会最为阴暗部分或者身处被商业主义浊流污染严重之地,如无职业伦理的控制作用,律师就可能深陷商业主义漩涡不能自拔,从而成为经济的奴隶甚至是监狱的顾客。律师的地位是法律赋予的,然而,律师最有歪曲法律而获得个人职业私益的可能,这本身就是对法治的扭曲及背叛。此时,律师将不再是连接国家与人民的管道或者媒介,而是成为法治国的真正的破坏者;律师将不再具备宣扬法治国真谛之作用,而是成为游戏法律的无赖。这也说明了职业伦理对于防止律师职业变异之价值。其二,律师职业伦理也是律师职业能够登堂入室,与检察官法官等法律职业并列为神圣职业的根源。职业伦理是律师在国家中地位的保证或根源之一,之所以律师没有泯灭在众多的职业之中,就在于其代表着一种高尚、尊贵的精神,这也是日本将律师与检察官、法官同列为三法曹的重要理据。特别是在律师辩护过程中,律师职业伦理是律师能够与检察官平等对抗之内在精神支撑。这是因为,与其他制度内的法律职业主体相比,如果说检察官或者法官是国家亲生子女的话,律师却与国家并无直接的血缘关系,然而,却要承担着衡平国家权力的重任。可以说,如果仅仅从权力配备状态上而言,以国家权力为依托的检察官与刑辩律师之间无疑是一场权力巨灵与权力侏儒之间的对峙。律师如无职业伦理作为内心支持,那么,很难在刑事诉讼中与检察官的权力奋力抗衡,并达到佑护人民权利的目的。其三,律师职业伦理也是决定律师职业发展水平或者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可以说,职业一般都包含着两种基本的发展阶段:一种是以经济为考量的初级阶段,此时职业只是获得生计的方式;一种是具有高尚职业伦理的高级阶段,此时职业不仅是一种谋生手段,而且也是一种精神追求或者享受。对于律师而言,如果没有高尚职业伦理,无论能够获得多少经济利益,那只是处于职业的初级阶段。而对于处于高级阶段的律师而言,职业伦理从来不是奢侈品或者可有可无之物,而是属于职业构成的必需品。特别是对于律师这种时刻处于各种矛盾和漩涡中的职业而言更是如此。对于律师本身而言,当发展到一定程度,职业不仅是其谋生的方式,也是其职业价值的高尚追求,否则其将会陷入一个只是以计算及经济为职业内容的巨大空洞之中。这不仅使得律师会丧失其职业的高贵精神,也会导致律师职业成为一种无信仰的技术操作活动,此时,律师不再是职业的控制者,而是成为被经济利益洪流所裹挟的操作员。因此,律师不应是委托人的仆人,也不是机械的工人,其应是富含职业伦理精神的法律艺术家。(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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