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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职业伦理溯源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律师职业伦理与律师本身属于孪生体。正如对律师本身的考察一样,对于律师伦理的考察也可以上溯至古罗马。这种无偿辩护的责任感以及正义精神本身就蕴含着一定的律师职业伦理内容。[36]在另外一方面,基督教教义本身也给予律师职业以伦理教义支持。在律师职业实现产业化后,律师伦理不仅是一种自我控制机制,而且成为一种规范性或者法令性要求,从而被各国立法所专门确认。

二、律师职业伦理溯源

律师职业伦理与律师本身属于孪生体。正如对律师本身的考察一样,对于律师伦理的考察也可以上溯至古罗马。古罗马时期律师就承担起保护人的角色,这部分人主要包括贵族或者雄辩家等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及能力者。律师利用自己对法律的掌握而为他人提供庇护,且不需要收取费用。这种无偿辩护的责任感以及正义精神本身就蕴含着一定的律师职业伦理内容。可以说,从历史根源观之,律师并不单纯是一种“职业(metier)”,而且还要求有诚实的品格,廉洁、和解的愿望,对真实与正义的热爱,以及负有对弱者及被压抑者从学识上给予指教的热忱等“使命(mission)”,一般认为这种精神的渊源在于中世纪骑士的品格和宗教上的爱和廉洁。[34]骑士精神是基督教思想内涵的特定表达与骑士自身在社会大环境下自我认知的结合。骑士精神根源于日耳曼民族的尚武传统和忠诚习俗,又受到基督教宣誓及献身理念的培养,再经过宫廷文化的渲染,最终在中世纪形成。骑士精神具体体现为忠诚、英勇、慷慨、谦逊等品质[35]骑士精神不仅意味着一种信仰的力量,或者为信仰而战的斗志,同时还意味着一种社会的楷模或者象征。骑士精神本身也是与基督教紧密勾连的,是一种富含责任的高贵品格。在早期的英格兰和苏格兰,法律职业中弥漫着一种“贵族责任”(Noblesse Oblige),在这种传统下,律师们往往声称他们是一门职业,有为公众服务的天职;他们并非当事人的“仆人”……这种“贵族责任”的传统在其他欧洲国家也十分盛行。大部分国家的律师至今都仍保留着珍视社会荣誉而刻意地与商业主义保持距离的传统。[36]在另外一方面,基督教教义本身也给予律师职业以伦理教义支持。“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履行世俗内的义务是讨神喜欢的唯一之道,此唯一道路且唯独此道方为神之所愿,也因此,任何政党的职业在神之间绝对具有同等的价值。”[37]不仅在宗教教义中有针对律师伦理的规定,在专门的教会敕令中,也有针对律师伦理的专门内容。13世纪英法等国的教会法庭,就颁布过一些敕令,要求律师进行宣誓,从而对律师行为进行约束。1237年圣保罗就要求律师立下这样的誓言:“如实辩护,不拖延诉讼,不夺取对方权利,依靠法律和理性捍卫其委托人的利益。”[38]特别是对于律师而言,宗教教义带来的不仅是律师职业本身蕴含的忠诚义务及责任,而且还外延至律师的不畏强力、恪守天职、自由与独立的品格。可以说,在中世纪以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律师都是作为荣誉及高贵的代表形象出现的。特别是在英国,为了保证这种高贵的血统,律师学院在招收学生时就设立了“贵族性门槛”。在英国,其在法律中作了明确的规定,规定律师学院的学生应是“英格兰各地区的最上等或上等绅士之子弟”,而且,“应是绅士及至少三代以内为绅士者”。[39]因为加入律师阶层者本身就需要具有一定的家族地位或者社会声望,因此,其有着保持荣誉及德行的天然动力。可以说,直到律师出现规模化趋势以前,律师一直都在竭力保持其职业的神圣性,且为此设置了排他性的社会条件,从而使得律师成为高贵或者精英化的职业。此外,在英伦及欧陆对辩护律师和事务律师的刻意划分的历史中,也隐含着对律师伦理的高度强调。在律师职业实现产业化后,律师伦理不仅是一种自我控制机制,而且成为一种规范性或者法令性要求,从而被各国立法所专门确认。譬如,根据日本《律师法》第56条第1款之规定:律师有违反本法或所属律师会或日本律师联合会的会章,妨碍所属律师会的秩序或信用,无论是在职务内或职务外,有足以丧失律师品格的不当行为时,应当得到惩戒。[40](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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