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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角色在政治制度中的展开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具体政治实践方面,英国律师主要通过涉入地方政治和中央政治发挥重要影响,这其中包括出任巡回法官、治安法官,担任议会议员等能够切实影响政治的职位。可以说,法国律师的政治人角色具有历史承继因素的力量。法国律师政治角色的一个鲜明的特征就体现为其是一种压力机制的结果,并根据外部压力升降而起伏。

律师角色在政治制度中的展开

与其他专业性质的职业不同,律师职业因其职业特性,与法律乃至政治制度与活动的关联密切,他们的职业活动能够在国家上层建筑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一个强大的法律职业群体能够对国家基本宪制与政治制度施以影响力。[10]律师这种政治影响力在西方法治国家中虽然存在差别,然而,其政治人角色的功效却都是显而易见的。众所周知,律师政治地位在美国尤为典型,美国人尊重法律——美国人爱法律如爱父母——每个人从法律的力量的增强中看到个人利益。[11]作为法律的诠释者或者薪火传递者,美国律师成为这种尊重中直接受益的职业人群,律师属于社会中的贵族以及政治权力的控制力量。在美国大法官威廉·伦奎斯特的一次演讲中,他阐述了律师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他告诉听众说,美国许多早期领导人,都曾经是英明的和具有为公众服务精神的律师。这些被称之为律师政治家的杰出人物被同时代人认为是效仿和尊敬的楷模。[12]律师和其他一些人相信,在美国,律师尤其胜任组成这样的组织。律师在独立战争期间的政治家中所占的比例极高,他们掌管着新政府和精英文化机构中的许多高级职务,他们比礼拜堂的牧师具有更多的机会进行公共演讲,他们是宪法在各州最得心应手、最权威的解释者,而法律和宪法很快成了美国社会公共争论的主要媒介和事实上的“市民宗教”。[13]可以说,美国律师政治地位之显赫在其他现代国家中无出其右者,律师成为美国政治领域的真正霸主,其影响、决断、控制着这个国家的政治命脉。即使美国对律师职业也存在着道德方面的质疑,然而这种质疑不是针对其政治影响力的。一个权威的评论意见说:“正是律师决定着我们的文明……大多数立法者都是律师,他们制定我们的法律。绝大多数总统、州长、政府官员以及他们的顾问和智囊团都是由律师担任的,他们执行着国家的法律。所有的法官都由律师担任,他们解释和实施国家的法律。正如学生们所说:我们政府是一个律师的政府,而不是人民的政府。”[14]

律师是天生的政治动物,这在同为英美法系国家的英国也得到透彻的体现。英国律师参与政治并发挥积极作用肇始于13世纪、14世纪律师职业阶层初步形成时期。这与13世纪后国王与议会的角力中形成相对民主的政治制度直接关联,当时法律意识发达导致了经济纠纷及社会矛盾并不是像以前那样求助于暴力解决机制,从而使律师获得更为宽阔的职业发展平台。作为这种法律职业发达的结果是,律师不仅会获得更多的可以彰显社会地位的经济收入,而且伴随着律师政治野心及影响力的上升,加之律师具有相对渊博的法律知识,出色的沟通交流能力以及可以直接转换为政治能力的律师职业能力,使英国律师具有了成为政治人的先决条件。律师也因此成为各种职业的翘楚,被各种势力所关注。在具体政治实践方面,英国律师主要通过涉入地方政治和中央政治发挥重要影响,这其中包括出任巡回法官、治安法官,担任议会议员等能够切实影响政治的职位。到近代,法律职业对于英格兰的政治生活以及整个社会的影响之巨,以至于有学者称“是律师写就了17世纪的历史”。[15]虽然英国律师具有法律人共通的保守性格,不喜欢暴风骤雨式的政治革命,而是希望有一个符合法律秩序要求的稳定社会,然而,不容否认的是,尤其是在面临丧失法治,丧失普通法宪制与他们的职业生计前途面临巨大的危险面前,我们会看到,普通法律师将成为英格兰历史上最大胆、最具有革命精神的一批人。[16]

在法国,即使在大革命前的旧王朝时期,律师特别是优秀的律师都是具有超越一般职业的政治地位的。律师享有不用服兵役等特权,虽然其并不是贵族阶层,却享受着只有贵族才能享有的政治特权,从而处于政治阶层上游位置或者社会精英之列。根据托克维尔的论证,许多律师在市政府和地方机构里担任职务……一位杰出的出庭律师(有时是代理人)通常可以成为省会的市议员。任何一种职业集体(牧师除外)都不会像律师那样卷入地方机构的日常事务中去,这些地方职务进一步使这些优越的律师成了地方名流[17]可以说,律师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政治人物,却具备了政治人物应当具备的素质和地位,其可以从事法律研究,从事辩护或者代理,以及在政府或者立法机构中发挥自己的影响力。可以说,法国律师的政治人角色具有历史承继因素的力量。从文艺复兴时代到法国旧制度的那个最后世纪,律师这一职业虽几经演变,但共同的一点是:法律职业始终是人们获得政治影响的手段。在法国律师职业的发展中,政治事业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法国律师架起自己团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重要桥梁[18]当然,法国律师的政治人角色特别在大革命时期及以后更令人瞩目,律师不再是政治人物的仆从,而是成为独当一面的律师政治家。“在法国,律师们是在大革命后连战连捷的资产阶级的后裔,然而他们为了保持其胜利成果而战斗的场所,并不在狭窄的研究室里。对他们而言,为法律而战的战场是法庭;而为政治而战的战场则是作为公共会堂的议会政坛。他们的雄辩,与其是让法官和委托人听,毋宁是给公众听的。作为大革命获胜战士的后裔,他们不相信在君主及臣民之间存在预定的协调……从整体上判断,法国律师所居之地位,可以说卓然超越于其他法律职业之上。”[19]随着大革命后新的律师阶层逐步地与自由主义联姻,并有意地成为公众的口舌,法国的律师重新在法庭上代理,并且创造了一套华丽的政治辩护技术。他们积极地大量地参加竞选,迎合民众,加入政府,投身政治。这种与政治联姻、迎合平民的趋势在第三共和国达到了顶峰。在与社会的主流思潮联姻的同时,他们形成了一个占据权力阶梯顶层的权力精英集团,他们的光耀在这个时期是以前从来都没有过的。[20]应当承认法国律师富含公众精神及政治勇气,然而,这种政治上的革命进取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国律师政治角色的一个鲜明的特征就体现为其是一种压力机制的结果,并根据外部压力升降而起伏。卡匹克认为,法国律师(avocat)在19世纪的整体目标并非任何经济方面的收益,而是被承认为公众的代言人(spokesmen for the public)。当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的冲突加剧时,法国律师能够运用他们的集体行为来限制国家权力并且体现公众意见,而从对公共意愿的体现中他们得到了独立性、声望以及在国家中的统治地位。然而,当法国的政治体制不再动荡、公共生活中的主要矛盾也发生转移之后,律师的这一代表性功能就逐渐减弱了。[21](www.xing528.com)

二战前,日本律师在政治上并没有获得与其职业特质或能力相应的地位。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其需要接受包括法务大臣、法官、检察官、检察长的监督或者约束。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自治性受到严格限制。如果律师胆敢挑战法官在诉讼中的指挥权,则可能受到纪律甚至是刑事惩罚,其中包括许多典型事例。[22]在战后,得益于美国对日本宪法及法律体系的修改,律师的政治地位也相应获得显著提升。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战前律师佝偻于政治权力下勉强生存的情状,从而一跃成为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人物。昭和21年11月3日的日本宪法是日本律师政治地位奠立的一个里程碑式的大事件。特别是在日本宪法实施过程中所进行的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正,因其采用了废止预审、实行公判手续上的当事人主义,这使得刑事裁判的结构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人们开始重新认识刑事辩护的意义。此外律师和检察官在法庭上取得对等的席位,这是明治以来律师阶层的强烈要求,这一要求在这一时期首次得以实现。[23]同时,在日本1949年新《律师法》中也对律师政治地位有所体现。该法第1条规定:“律师以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这也体现了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具有类似的法曹地位,因为该法规定的律师职业使命与法官、检察官并无二致。新《律师法》的最大特点,就是律师会摆脱了司法大臣的控制权,获得了自治权。在这个意义上,新《律师法》在日本律师史上,是具有巨大的划时代意义的。它使自1900年日本律师协会做出“以律师会作为自治体”决议以来日本律师多年的夙愿——律师自治,获得实现。由于确立了这种律师自治,律师则可以专心致志地奉行维护国民基本人权的本来使命。[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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