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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国家和社会中的社会人角色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然,这也是日本律师职业活动具有浓厚“在野精神”的根由,也即律师以民众利益或者立场为其职业基本依据,以与国家权力的对抗且维护人民基本权利为己任,从而获得其相应的政治地位。“在野精神”被认为是长期以来统合日本律师职业主义的重要理念。

律师在国家和社会中的社会人角色

国家设置律师职位是政治精英对权力自我省思的结果。如果国家垄断了全部权力,基于权力易于膨胀的本性,那么就可能会产生权力反噬母体的恶果。因此,国家将一部分权力分给作为社会代表的律师,由其代表人民在刑事诉讼中成为国家权力的相对一方,从而保证国家刑事诉讼程序健康进行。在刑事程序中,律师具有当事人法律代表的身份,其是当事人行动着的权利化身,不仅能够行使消极防御的实体权利,而且具有积极进攻的程序权利,以此与国家侦控权力形成犬牙相错的相抗衡状态,从而维持一种公正与效率权衡下相对利益最大化的程序装置。当然,律师程序权利其实只是人民权利的一种具体体现而已。譬如在辩护中,虽然辩护人在刑事程序中的权利可以来自于委托关系,或者来自于辩护人基于法条规定之法律地位而享有的权利。[51]然而,辩护律师绝大多数权利都是由被追诉人的权利派生而来。[52]因此,律师权利主要来源于当事人权利的事实,也可从另一面说明律师权利具有的民间性质。当然,这也是日本律师职业活动具有浓厚“在野精神”的根由,也即律师以民众利益或者立场为其职业基本依据,以与国家权力的对抗且维护人民基本权利为己任,从而获得其相应的政治地位。“在野精神”被认为是长期以来统合日本律师职业主义的重要理念。在同权力的对抗中拥护国民的自由和人权的律师形象,直到现在还为很多律师所神往。自从民权运动以来,日本的律师始终站在民众的立场上,通过不懈的努力所培养出的这种“在野精神”是不容忽略的。[53]

然而,律师并不纯粹具有社会人角色,其只能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人。因为律师也可能成为政治权力的持棒者。基于现代社会规则性治理的需要,律师在某种程度上最易于上升到统治阶层或者接近于统治阶层,这种情状在美国尤其明显。因为律师属于具有特殊法律学识之专业人士,具有保守主义思维及行动方式,基于其职业特质及社会地位,最能被政治精英阶层所接受,因此也成为最接近政治权力的社会人。同时,律师这种职业特质与西方法治国的治理方式也天然契合。“重功力胜于重传承,求法律专业知识胜于求人文素养。与这种新型社会权利状态相配合的权力结构,则是以可计算的法律(calculable law)为基础的统治形式,包括神圣不可侵犯的市民权和高度理想化的科层制两个方面。按照这一思路建立的西方文官考试制度,以实用的法律学的识见技能作为进入统治精英集团的最基本的资格条件。”[54]可以说,律师具备了从社会人向律师政治家转化的多数基本要素。(www.xing528.com)

因此,在西方法治国中,律师社会人角色具有两面性,其不仅是社会的代表,能够通过与社会民众的联系,将民意、民情转达给政治精英阶层,从而使得国家治理符合针对合理及有序要求。同时,律师也会将国家意志通过诠释法律的形式向社会传达,通过解读法律规则形式下的国家之所欲及所不欲,使得民众能够通过国家对具体案件规范化处理的形式了解国家真正之意图,从而调整自己言行以与国家规范性治理的方式保持一致。可以说,律师在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承担了法律传道者的角色,从而将二者在互相需要的结构中联系起来。“律师不仅要为当事人负责,也要为国家、为社会负责;不仅要为富人负责,还要为穷人负责;不仅要为自己的利益负责,还要为社会公共利益负责。这样,一种广义的新型的律师社会责任观念率先在发达国家建立起来。”[55]在此意义上,律师既不完全处于“国家”领域,也不完全处于“社会”领域,而是处于二者的交界地带,律师掺杂着二者兼有的性质,扮演着“准社会人”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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