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律师社会角色与公众利益

律师社会角色与公众利益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律师不能豁免于社会公益,在某种程度上,社会公益属于这种职业持续发展的根本,也是使其保持一种向上趋势的关键。其实,这意味着在律师与社会之间存在一种权利义务交换关系。其二,律师应献身公众利益属于社会连带责任之要求。其三,律师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是其职业本质要求之一。其四,律师履行社会公益之义务是与国家设置律师制度的初衷一体的。

律师社会角色与公众利益

律师商业主义之天性或者需求,律师因为经济收入而活着,但是,其决不能为了经济收入而活着;律师有商业之本能冲动,但决不能被商业本能所裹挟或者控制。至少部分律师或者律师职业活动的一部分应当为公益事业而献身。至于何为社会公益,“它是根据全社会所有人的总体利益而制定的政策——这种全部利益实际上可能是私人利益,但要与共同福利相平衡”。[56]然而,应当说,律师为公众利益而献身的思想并不是在历史进程中成积极进化状态的,律师公益的增长与律师的收入甚至成反比例发展。美国著名律师路易·布兰代斯在1914年讲演中就不无忧虑地指出:“如今的律师在人们的心目中不如七十五年前或者也确实不如五十年前那么显赫了;但是,其原因并不是缺少机会。而是律师没有在富人与大众之间恪守独立,抑制两者中任何一方的放任行为。他们最大限度地放纵自己成为大公司的附庸,而忽略了自己利用权力保护大众的义务。”[57]应当说,即使律师是自由职业者,不属于国家授薪的法律人,但是这并不等于其对社会公益是没有义务的。律师不能豁免于社会公益,在某种程度上,社会公益属于这种职业持续发展的根本,也是使其保持一种向上趋势的关键。社会公益也是我们总体生活状态的一种积极的催化剂,这与律师职业群体同样密切勾连。之所以律师不能忘记自己的社会公益使命,其主要原因包括:

其一,在律师与社会之间存在着一种社会契约,这种契约虽然不具备实体法规定的内容及形式,然而,其却真实地存于律师与社会之间,并在深层次控制着律师职业的积极向上、生机勃勃的趋势。其实,这意味着在律师与社会之间存在一种权利义务交换关系。律师通过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从而换得人民之支持,这种来自社会支持的累积力量或者说民意正是国家权力敬畏律师的原因,也是律师社会地位获得之政治上层建筑的源泉。作为回报,律师应当在法律事务中至少在最低限度上采取兼顾社会公益的做法,或许这就是律师信仰之会道门。律师职业伦理中也应存在着一种类似的宗教精神的东西。虽然这种精神对于律师不是暴力强制要求,但是其却是律师职业保持最低限度的社会可以尊敬并支持的根本。如果律师不具备此种精神,则极易坠入纯粹商业主义之魔道。

其二,律师应献身公众利益属于社会连带责任之要求。根据法国社会学家狄骥的观点,国家与个人之间都处于一种连带关系之中。在人与人互相依赖的社会中,只有服从连带关系的义务,服从维护和发展集体生活的义务。[58]因此,在律师与社会其他个体或者国家的连带关系中,只有在与国家或者其他个体需要的相互满足中,律师自己的才智或需要才能更好地达到满足状态,这是一种双赢的状态。而对于律师而言,致力于公益事业并不意味着一定是精力或者金钱的耗费,在实现社会公益的同时,其实也是满足律师自己需要的前提。(www.xing528.com)

其三,律师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是其职业本质要求之一。即使作为普通人,其天性中也有献身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本能。律师作为社会精英阶层,更应具有一定的伦理精神,这种高贵的品行直接内在于其职业蕴义之中。“律师是需要专门学识及使命感的自由职业的定义,原来同神圣结合在一起的,具有话语共同体的指向,是与一切以货币为评价尺度的市场经济原理格格不入的。尽管自由职业跟其他职业一样需要经济收入……但是,谋得高收入毕竟不是首要目的而只是附带的结果。对于从事律师、医生以及牧师等职业的人来说,最根本价值是为公众服务的精神。”[59]“好律师”是将自己的职业之物质需求以及职业精神之需求和谐地结合在一起的,甚至后者有超过前者的可能。这也是现代国家有不少律师或者律师协会将社会公益保障放在其职业发展的重要位置,并热心于环境、公害等社会公益活动的重要因由。譬如,即使在律师权利非常自主的日本,即使其律师业被浓厚的商业主义所笼罩,日本律师也没有完全忘记对社会正义责任的要求。

其四,律师履行社会公益之义务是与国家设置律师制度的初衷一体的。这是因为,即使国家基于权力天生恶性必须通过其他权力或者权利来予以限制,从而设置律师职业及保障律师能力发挥来承担限制权力之重任,但是这只是其最初的目的之一,律师不仅是当事人权利的保镖,而且也应是社会公益的奉献者,即使是一个最为自由的政治体也不会完全放纵律师只是为私益而存在的事实。应当说,律师致力于公益事业有其天生的优越条件,其一般有充足的经济实力,能够广泛地了解人们生活中的不利状态,以及社会中最需支持之部分,也有敏感地感受这些困苦的触觉以及解决这些社会问题的能力。“在现有法律工作者中,律师是最有可能便于发挥司法灵活性的职业之一。律师拥有敏锐的感性来发现社会内在的要求,并有可能将其法律价值加以提高,以期建设更为理性的人类社会……律师在决定司法的未来方向上处于最为自由的地位,在影响社会的进程也可能起主导作用。”[60]在深层次意义上,律师是作为“法律之师”而存在的,特别对于古典主义律师而言,其代表了一种律师思想家的精神。律师不仅是为律师费而活着的职业人,也是诠释法律精神的法律家,这也是一些国家律师被称之为法庭官员或者在野法曹的重要原因。诚然,律师不是裁判者,千头万绪的法律纠纷关系的解扣,曲折洞幽的案件事实的探明,主要是由法官来完成,法官是正义的具体阐述者,然而,“实现法律的目的,光靠裁判所的努力,显然是不够的。无论如何,它是需要律师协助的,特别是在诉讼外的事件中,有助于实现法律目的的法律工作者,只能是律师,因为在这里,同样也存在着律师的第一使命”。[61]对于律师而言,其自由诠释真理、正义的角色不仅要通过法庭上的语言予以表达,更要通过献身于社会公益的方式以行动者的方式实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