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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主导权冲突类型 - 律师论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③律师过度强调自己的法律专家地位,并不能真正考虑被告人的利益,而是一厢情愿地采取所谓的技术性辩护的方式,从而产生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意见冲突。④律师与被告人在辩护策略方面存在争议。当然,此种情形下亦不能排除律师基于被告人利益而独立辩护的可能性。

辩护主导权冲突类型 - 律师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我国《律师法》第3条亦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上述法律条文都具体规定了刑辩律师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真实性公法义务,从而确立了律师独立辩护的地位。而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5条则对此有更为明确之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律师不与被告人意见一致,从而导致二者之间辩护主导权冲突的问题却屡见不鲜,这主要可以包括几种类型:(1)基于维护被告人利益的律师独立辩护产生的冲突;(2)基于维护律师职业利益而独立辩护产生的冲突;(3)处于二者之间模糊地带的律师独立辩护产生的冲突。对于第一种类型,律师独立辩护在实质上是出于维护被告人利益的目的,因此,应属于律师独立辩护自由运行的场域。第二种类型则从根本上违背了律师对被告人利益保护的忠诚义务,属于律师独立辩护的禁区。第三种类型则应区分具体情形,分别对待。

对于第一种类型而言,具体可以体现为:①被告人可能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真实的意思,从而导致在庭审中被告人意见与律师辩护观点相悖。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此种情形,由于被告人教育水平、法律智识、表达能力、年幼等问题,并不能真正了解其意思表示的关键所在,从而与律师辩护意见发生冲突;②由于在我国侦查、起诉阶段中,侦控权力一权独大,被告人可能受到威胁、刑讯逼供等非法对待,被告人由于担心侦控机关的报复,不敢将其真实意图告诉律师,也不敢在法庭上澄清自己的真实想法,因而与律师的辩护意见不一致;③被告人由于担心自己的尊严或者隐私受到影响,从而不愿表明自己的真实想法,而是愿意接受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从而与律师辩护意见发生冲突。

对于第二种类型而言,具体可以体现为:①被告人不认罪而律师做有罪、重罪辩护,从而二者之间产生冲突。在对被告人李峥涉嫌经适房诈骗罪的审理中,就出现了这种现象。被告人李峥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是属于经济纠纷,结果却爆出“冷门”,其律师为其作重罪辩护,使得旁听席上的记者都笑得扶在椅背上,开庭的法官检察官和人民陪审员也有些忍俊不禁。[13]②律师为了迎合当地办案机关的要求,在个别案件中出卖被告人利益,从而获取办案机关长期的支持,而与被告人意见产生冲突。③律师过度强调自己的法律专家地位,并不能真正考虑被告人的利益,而是一厢情愿地采取所谓的技术性辩护的方式,从而产生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意见冲突。这种辩护方式的特点主要是通过媒体、舆论等方式,形成政治压力或者社会压力,意图对法官的审判造成影响,以逼法官就范。此种辩护方式除了少数得逞,为被告人争取到更好的判决结果外,绝大多数是以牺牲被告人利益为代价的。(www.xing528.com)

对于第三种类型而言,具体可以体现为:①律师作无罪辩护而被告人认罪,以致产生二者之间的冲突。譬如在“李庄案”二审中就是如此。李庄作为被告人在二审庭审中认罪,而其律师陈有西却作无罪辩护。②被告人并不否认公诉书中指控的罪名,而辩护律师却以其他罪名做罪轻辩护。在“许霆涉嫌盗窃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盗窃罪,对此许霆对此并没有否认。辩护律师却认为构成侵占罪[14]。③刑辩律师与被告人在具体的辩护技术性问题上存在争议。譬如,在是否需要传唤某一证人、是否进行鉴定、是否出示某一证据等问题上,属于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经常意见不一致的地方。④律师与被告人在辩护策略方面存在争议。譬如,被告人可能会主张程序性辩护,希望通过揭发办案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办案而争取获得较好的判决结果,至少也可以抚慰自己因被违法办案而产生的愤懑心情。然而,律师却可能认为这种做法反而会激怒办案机关,会给被告人带来更为不利的结果。当然,从刑辩律师之办案经验而言,也不能说这完全没有道理,也不能否认这可能是律师基于被告人利益的考虑而作出的抉择。然而,这也不排除其中有本地律师为了与本地公安、司法机关保持良好“合作关系”的私心或者职业利益的因素。⑤在指定辩护中,由于刑辩律师承担的是法律援助职责,被告人一方对其并无经济利益的制约或者吸引力,因此,在指定辩护中,辩护律师具有更强的独立辩护的冲动,其更可能将指定辩护的庭审当作自己职业表演的舞台。这也是律师与被告人意见冲突比较严重的情形。当然,此种情形下亦不能排除律师基于被告人利益而独立辩护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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