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保密义务是律师论中的核心原则

保密义务是律师论中的核心原则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律师保密义务是基于确保律师与其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而确立的原则性内容。也即是说,即使在二者之间的先合同期间,如果律师知悉当事人应当予以保密的事情,也具有保密的义务。律师保密义务有基于维护律师作为绅士形象或者职业尊严的要求。对于律师而言,在职务活动中被当事人告知其隐秘之事,乃属于当事人对其信任的体现,同时这也对律师保密义务有更高之期望。律师保密义务之性质不仅应是消极性的,而且也应是积极性的。

保密义务是律师论中的核心原则

律师保密义务是基于确保律师与其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而确立的原则性内容。这种义务甚至独立于二者之间的代理合同而存在。也即是说,即使在二者之间的先合同期间,如果律师知悉当事人应当予以保密的事情,也具有保密的义务。否则不仅有玷污职业伦理之虞,而且有引发当事人民事赔偿之诉的风险。律师保密义务有基于维护律师作为绅士形象或者职业尊严的要求。然而,在更深层的意义上,其理论根基还指向社会公益以及当事人权益保护的两方面。因为只有如此当事人才能真正将律师作为可以托付即使是至为重要权益的盟友,才会推心置腹将最为隐秘的案件情况告诉律师。“委托人-律师关系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律师应当维持与代理有关消息的秘密性,这样才能鼓励委托人与律师进行充分、坦率的交流,即使是令人尴尬的或在法律上有害的事项。”[4]而律师只有在获得案件详细情况的前提下,才能对案件采取针对性的有效对策,从而体现全面而实质保护当事人权益之精义。这其实也是司法利益之所在。

对于律师而言,在职务活动中被当事人告知其隐秘之事,乃属于当事人对其信任的体现,同时这也对律师保密义务有更高之期望。“律师职业之本质乃其具有高度之专业知识,因而与其当事人间乃存在知识落差之不对等关系,因而基于此一专业知识而对于律师所形成之信赖,乃并构成律师能有效执业之重要基础。但此一信赖关系之建立,律师对于当事人私密之保护、利益之维护,乃更有加重律师责任之必要。”[5]律师保密义务不仅代表着义务之意思,同时也是律师具有的拒绝他人获得其保有的因职务而知悉的当事人秘密之特权。日本《律师法》第23条就如此规定:“律师或曾任律师的人,对保守由其职务上所得知的秘密,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律师保密义务之性质不仅应是消极性的,而且也应是积极性的。譬如,2012年美国律师协会对《职业行为示范规则》做出的新修改,从保密义务的性质上看,将美国律师的保密义务从“不得披露与代理委托人有关的信息”的消极义务提升到“要求律师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和委托人代理相关的信息”的积极义务,并扩大了保密义务所涉及的范围[6]。(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