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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论:探讨我国律师商人与社会人角色之平衡》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律师职业主义角度上,商业主义似乎完全被视为律师公正、正义实现之障碍。其实,即使是商人,亦有经商的正当路径以及商人之伦理。[35]这里存在着一种微妙的律师与商人的交叉地带,如同律师存在着与传道士角色交叉地带一样。因此,需要在律师商人角色以及其社会公益输出者角色中进行适当的平衡。然而,律师也可以选择不信仰这种英雄主义伦理,这同样不妨碍其以法律技艺在法治社会中获得一席之地。

《律师论:探讨我国律师商人与社会人角色之平衡》

律师职业主义角度上,商业主义似乎完全被视为律师公正、正义实现之障碍。其实,即使是商人,亦有经商的正当路径以及商人之伦理。并不是律师具有商人特质而被贬低,而是律师作为一种法律职业不应完全被商业利益所裹挟。应当承认律师具有商人逐利心理并不违背律师职业本性,商业主义对律师职业发展也是具有一定的正面价值,这是毋庸置疑之事,也不用虚伪地予以否认。“对律师的商人性持批判态度的人没有认真考虑过:被批评的人要是没有商人的技能,又怎能养活自己?连自身都不能养活,又怎能奢谈公平正义?律师应该追求公平正义,并不等于律师职业就是慈善行业。”[35]这里存在着一种微妙的律师与商人的交叉地带,如同律师存在着与传道士角色交叉地带一样。因此,需要在律师商人角色以及其社会公益输出者角色中进行适当的平衡。

其实,并没有必要过多拔高律师之道德水准,在最基础意义上,其仍是以自己法律技艺牟取生计的法律人。律师在其历史根基中并不缺少法律伦理文化基因,特别在西方国家传统中律师更是具有贵族血统或者气质的渊源。然而,将律师商业主义与职业伦理平衡还应当从一种法律实用主义角度出发,对于一般律师,其如果能够在法律框架下甚至是“不违法”的职业伦理底线下,尽职尽责,即算完成了其职责要求。这是一种可以通过利益平衡机制而获得的优化组合。“从某种意义上说,平衡相冲突的利益和因素不是通过律师义务的多元化实现的,而是促使相冲突的各方及其律师相互竞争,得其利者而取之,其不利者而免之。”[36]然而,无论如何不能忘记在最低限度下保证律师对于社会公益的奉献,这也是减轻律师职业来自社会评价压力的一种良策。诚然,律师会因为致力于社会公益丧失部分的精力或者经济利益,然而,这是保证律师职业持续性以及保持向上发展图景的一种必要选择。对于现代社会而言,其期待中的律师不应是巧舌如簧、上下钻营之讼棍,而是代表社会对国家具有一定防御功能的力量。律师要负有为大众服务的责任——不仅要有意识地维护其委托人的利益,并且还要维护法规和制度的精髓、完整性,而这些法规和制度则是客户赖以存在的框架……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律师实践就会失去其应有的职业地位,并且会退化为锤子枪炮般的、缺乏道德荣誉感的工具[37]。因此,如果律师仅属于诉讼利益或者经济利益的傀儡,那么,这不仅会破坏人民对律师的预期,导致其在社会上丧失职业尊严,律师也因此将失去民意的支持力量,而这是律师在国家中地位真正后盾。当然,律师还有被一定的德行型伦理控制的部分。德行型职业伦理如同一种良善之宗教,律师可以选择信仰,这无疑能提高其职业道德境界,使之成为同侪中伦理方面出类拔萃者。(www.xing528.com)

其实,对于少数律师而言,律师伦理其实是一种宗教信仰般的追求,致力于社会公益等于其做善行,是一种“功德”的积累,这种善行是一种自觉状态,但是能够产生超逾法律的强大内在强制力。然而,律师也可以选择不信仰这种英雄主义伦理,这同样不妨碍其以法律技艺在法治社会中获得一席之地。这里只能说德行型职业伦理或者英雄主义伦理属于“好律师”具备之范畴,而职责型伦理属于“一般律师”具备之范畴。这是因为“好的律师的确关注法律秩序的完善。与狭义的观点所说的相反,他则具有法官的热心公益的献身精神。事实上,这是他工作取得成功的条件。而且,好律师的热心公益不是缝合在他职业技能上的某种东西,是他技艺上的一种道德附加物;而是他技艺中不可分割的必要组成部分。这种内在的、反映在好律师的技艺方面的、对法律的献身精神给了他的技艺难以达到的力量与弹性[38]。美国法学家庞德认为,一个成熟的法律制度必须具备三项条件:“法则”以外,须有“技术”以解释及适用法则,更需要有该制度所属之社会里一般人“已接受的理想”,以为解释与适用法则时最后的根据[39]。对于律师而言,其一般是经历了严格的法律教育,且属于具有一定时期的实习、培训、法庭实战等案件实践经验积累的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了从事法律服务的法律技艺。然而,“好律师”需要之“已接受的理想”并不是每位律师都具备的。因为这不是一种普遍的,也是与律师预期的获益并不一定同轨的伦理文化内容,这也是在最低限度职业伦理保障的前提下允许对律师进行分层要求的重要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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