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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修复法律责任及适用规定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信用修复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信用修复申请人的法律责任。信用修复机构在处理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属于政务失信,应当适用政务失信的法律责任。信用修复机构的法律责任则比较单一,主要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作为该机构政务诚信考察的指标,并与年度考核和重大项目审核、财政资金安排等挂钩。

社会信用修复法律责任及适用规定

信用修复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信用修复申请人的法律责任。二是关于信用修复机构的法律责任。

对于信用修复申请人的法律责任可以概括为“记失信、撤决定、禁修复、广宣传”四种手段。例如,江苏省就规定“相关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在办理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造成修复失当的,将作为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的失信记录,录入到省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并列入黑名单,在诚信网站和相关公众媒体公开”。[31]天津市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也规定了几种责任形式:一是未按规定进行信用修复或信用修复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撤销准予异议处理或信用修复的决定;二是信用主体在办理信用修复过程中,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被记入失信记录,归集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天津),在“信用中国(天津)”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取消其3年内的信用修复资格。

信用修复具有很强的行政性质,信用修复机构大多为行政机关。信用修复机构在处理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属于政务失信,应当适用政务失信的法律责任。信用修复机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信用修复机构的责任。对工作人员的处罚主要有两种手段:一是将违法违规失信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由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政务失信记录的采集和公开,将有关记录逐级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各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依托“信用中国”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并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二是与公务员法相衔接,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作为公务员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信用修复机构的法律责任则比较单一,主要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作为该机构政务诚信考察的指标,并与年度考核和重大项目审核、财政资金安排等挂钩。

【注释】

[1]《信用基本术语》第四部分第十二条。

[2]王超,傅家桢.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J].浙江经济,2016(20):61.

[3]15USCChapter41,SubchapterII-A:CreditRepairOrganizationsAct[EB/OL].https://www.ftc.gov/enforcement/statutes/credit-repair-organizations-act.

[4]《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二款:“因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列入黑名单的,黑名单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5年,由列入机关自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移出旅游市场黑名单。”第四款:“因本办法其他情形列入黑名单的,黑名单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含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由列入机关自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移出旅游市场黑名单。”

[5]英国1998年的《资料保护法》第5条确定了保存时限原则。该原则规定为任何目的处理的个人资料都超过该目的需要的时间而保存。基于该原则,英国规定了不良信息的保存年限为6年。

[6]国际个人信用修复的经验及启示[EB/OL].(2020-02-17)[2020-03-20].https://www.creditchina.gov.cn/home/xinyongyanjiu/202002/t20200217_185063.html.f.

[7]程明英,宋晓蓉.个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超过5年须删除的法理分析[J].甘肃金融,2013(11):72.

[8]《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9]《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10]畅秀平.《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对我国信用建设的启示[J].会计之友(上旬刊),2009(10).

[11]覃珺.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的对策[J].金融电子化,2014(4):61-62.

[12]《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年修订)第二条。

[13]姚丽萍.“信用修复”激励诚信[N].新民晚报,2017-06-27.

[14]《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www.xing528.com)

[15]覃珺.不良信用修复机制的设计[J].中国金融,2014(14):82-83.

[16]刘瑛.信用修复的法理依据及类型化实施研究[J].中国信用,2019(12):112-117.

[17]《大兴安岭地区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暂行)》第十九条。

[18]徐昭,姜弘毅.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实践与思考[J].征信,2018(6):17-22.

[19]刘瑛.信用修复的法理依据及类型化实施研究[J].中国信用,2019(12):112-117.

[20]《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1]信用修复机制建设需重点关注的三个问题[EB/OL].(2019-02-25)[2020-03-20].http://www.nbcredit.gov.cn/art/2019/2/25/art_264_26493.html.

[22]信用修复实践与法治路径分析[EB/OL].(2019-04-02)[2020-03-20].https://www.creditchina.gov.cn/home/xinyongyanjiu/201904/t20190401_151424.html.

[23]杭州、南京、宁波无锡四城市信息中心联合课题组.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修复机制[J].浙江经济,2016(21):54-55.

[24]13家可承担修复培训信用服务名单: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鹏元征信有限公司、青岛格兰德信用咨询有限公司、陕西西部资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三零卫士信息安全有限公司、武汉资信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元素征信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汇信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经济信息社有限公司、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

[25]程友华.建立规范的信用修复程序[J].中国信用,2019(9):109-112.

[26]童岚冉.信用修复机制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19.

[27]苏彩霞.累犯制度设立根据之探究[J].中国法学,2002(5):165-175.

[28]《江苏省社会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信用修复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四项和第五项。

[29]徐志明,熊光明.对完善我国信用修复制度的思考[J].征信,2019(3):38-42.

[30]《镇江市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失信记录修复办法(试行)》第九条。

[31]《江苏省社会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信用修复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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